胜诉案例|化工园区整治中的政企边界:政府未履行补偿相关职责,法院判令限期整改
2026-03-16

在产业结构调整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背景下,化工园区企业的搬迁整治与行政补偿问题,成为行政诉讼领域的典型议题。

近日,因补偿申请久拖不决,某化工企业委托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李辉、常有日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当地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最终判决被告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企业制定专项处理方案,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与高额评估费。本案厘清了行政机关在园区整治中的法定答复义务与程序职责,为类似企业维权提供了司法指引。

一、案件背景

原告某阳离子染料有限公司系2008年经被告政府批准入驻当地化工园区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权属手续,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等生产经营许可,总占地面积近2.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800平方米。

2014年,化工园区因污水厂废水事件启动综合整治,被告政府作出停产整治决定,原告按要求斥资购置污水处理设备,经多部门联合检查整改达标后曾一度复工。但2015年4月,被告发布通知要求园区所有企业整体搬迁、转产,原告自此被迫长期停产。

根据被告制定的《化工园区企业搬迁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要求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为企业确定搬迁整治措施、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合理性补偿。被告已对园区内多家企业完成资产评估并签订补偿协议,但原告始终未收到专属搬迁整治方案,资产评估与补偿事宜也迟迟未落实。

2023年11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企业搬迁补偿申请书》,要求制定书面方案、开展评估并落实补偿,被告签收后未作任何答复。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委托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李辉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上述法定职责。

二、庭审焦点

被告抗辩:企业因违法被关闭,无补偿义务且已超时效

被告辩称,原告在经营期间因违反环保规定被多次行政处罚,2015年被告已作出对原告的关闭决定(奈政发〔2015〕79号)。该决定虽因程序违法被法院确认违法,但因原告违法事实存在、关闭符合公共利益,决定未被撤销且至今有效。根据搬迁整治方案,依法关停企业仅可享受就地转产同等政策支持,不存在搬迁补偿依据;原告资产物权未变动,被告无补偿义务。同时主张本案已过6个月诉讼时效。

原告举证:配合整改却遭差别对待,补偿申请符合方案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李辉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权属证明、许可文件、整改达标凭证、园区搬迁整治方案、补偿申请书邮寄凭证等十余组证据,证明原告企业合法经营、积极配合整改,因园区整体搬迁被迫停产,并非自身违法导致。同时举证被告已对园区内多家同类型企业完成评估补偿,却未按“一企一策”对待原告,且2023年提交申请后被告未答复,此前多次主张权利,本案未超时效。原告还提交固定资产报表、整改投入明细等,证明长期停产造成巨额损失。

评估报告争议:法院委托评估,被告多角度质疑

经原告申请,法院组织双方选定评估机构,以2015年4月园区发布搬迁通知之日为基准日,出具评估报告认定原告资产价值及停产损失共计1449万余元。被告对评估基准日、无证房产补偿、可移动设备补偿、经营损失等提出异议,认为评估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李辉、常有日律师则逐一反驳,主张评估程序合法、实物经双方现场核实,结论客观真实。

法院判决:政府未履行答复义务,责令限期制定方案

法院经审理对双方证据进行全面认证,采纳了原告提交的权属、许可、整改、补偿申请等证据,确认被告提交的关闭决定等证据真实合法。法院查明,原告确系经被告批准入驻园区的企业,但2014年存在无试生产批复、预处理工艺与环评不符、污水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属于整改对象。被告2015年作出的关闭决定虽因程序违法被确认违法,但未被撤销,至今有效。然而,原告停产的直接原因是2015年园区整体搬迁整治,并非该关闭决定。

法院认为,被告制定的搬迁整治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属于整治范围。被告在原告提交补偿申请后未予答复,导致原告资产长期闲置,构成未履行法定答复职责。关于诉讼时效,原告曾就关闭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且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又于2023年提交书面申请,不应认定超时效。

关于评估费,因被告未及时答复导致诉讼产生评估费用,依法应由被告负担。

法院最终判决:

  1.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根据园区搬迁整治方案针对原告制定处理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50元及评估费22万元由被告负担。

三、案件解读

本案是化工园区整治中政企纠纷的典型判例,法院判决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产业调整中的职责边界:

1. “一企一策”要求公平对待,不得差别履行

被告方案明确规定“一企一策”“依法补偿”,且已对多家企业落实评估补偿,却未对原告制定任何方案,构成未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判令限期制定方案,重申行政机关应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

2. 对企业的补偿申请,行政机关负有法定答复义务

原告提交书面申请后,被告签收后未作任何回应,属于行政不作为。无论是否同意诉求,行政机关均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这是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

3. 程序违法的关闭决定,不影响基于园区整治的补偿程序

被告的关闭决定虽因程序违法被确认但仍有效,但法院认定原告停产的直接原因是园区整体搬迁,而非该关闭决定。原告基于整治方案提出的补偿申请,被告仍有义务按程序处理,不能以关闭决定为由完全免除答复和制定方案的职责。

4. 企业应留存证据,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原告在长期未获答复后委托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李辉、常有日律师提起诉讼,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本案提示企业,在面临园区整治、搬迁关停时,应注意留存权属证明、整改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

结语

在生态环境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并重的背景下,化工园区整治是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但整治过程必须兼顾企业合法权益,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政策规定落实“一企一策”,依法履行答复、评估、补偿等职责。行政机关应恪守权力边界,通过公平透明的行政行为实现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平衡。企业则应坚守合法经营底线,积极配合整治,在权益受损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推动政企良性互动,共同助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精行政争议、刑事辩护及疑难民商事纠纷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法律研判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破解维权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