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联合执法拆除采砂设施?法院:未循法定程序即为违法!
2025-06-18

在河道采砂监管领域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是否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能否凭借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声势,就可随意进行拆除?日前,律师团队在甘肃省陇南市代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即便有联合执法的“阵仗”,未按法定程序实施的拆除行为仍属违法。


基本案情:采砂合同到期后设施遭“联合清拆”

2019年12月,委托人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陇南市x县水务局签订《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采砂期限为3年。公司依约在指定河道区域建设了采砂场及配套设备设施。2022年底合同到期后,双方因河道清障问题产生争议。县水务局先是电话通知公司停止采砂、自行拆除设备,后联合镇政府、县公安局组成工作组,对采砂设备进行切割破坏,导致采砂场无法正常运营。

2023年12月,县水务局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再次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将涉案采砂设备全部拆除。连续两次联合执法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2025年1月,在律师团队指导下,该公司向陇南市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水务局与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解析:联合执法≠程序豁免,《行政强制法》必须遵守

2025年3月,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县水务局抗辩称,原告在合同到期后未履行河道清障义务,采砂设备及砂料滞留河道,违反《水法》第37条规定,其依据第66条组织联合清障执法,未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请求驳回诉请。

律师指出,“限期清除障碍”绝非任意强拆,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根据该法第35-44条,行政强制执行需经过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决定、公告等法定步骤。本案中,两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履行了上述程序,且镇政府作为非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无权实施此类拆除行为。至于合同到期事实,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无直接关联。


案件结果:法院认定联合拆除程序违法

2025年3月31日,陇南市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甘1228行初6号判决,明确涉案联合执法拆除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执行法定程序,一审判决确认县水务局、xx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的强制拆除采砂设备行为违法,原告合法权益获得司法支持。


正山提示:联合执法不是“护身符”,程序正义必须坚守

提醒当事人,河道管理中的清障拆除虽不同于一般违建拆除,但仍属广义的行政强制范畴,必须受《行政强制法》约束,绝非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的“法外之地”。实践中,联合执法因参与主体多元,程序瑕疵更为常见,当事人切勿因“执法阵仗大”而放弃维权。遭遇此类情况,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做好自我保护,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财产权益。

本案再次警示:行政机关实施强制行为,必须以程序正义为前提,任何试图借“联合执法”规避法定程序的做法,最终都将面临司法审查的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