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证厂房处置中,"强制拆除"与"自愿拆除"的定性之争,已成为乡镇政府与企业博弈的焦点。对基层政府而言,若认定为"强制拆",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稍有疏漏便可能面临违法认定;若能促成企业"自愿拆",则可规避程序约束。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中,镇政府为创建"基本无违建区",绕过法定程序促成企业厂房拆除,最终被法院判定违法。
【基本案情:万平厂房拆除,镇政府称系企业"配合"】
委托人B市某有限公司于2000年与镇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取得80亩土地兴建厂房,2001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建成逾万平米库房及附属设施。2023年,当地启动"基本无违法建设区拆建腾地项目",涉案厂房被纳入查处范围。
镇政府未按《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履行调查程序,而是试图促成企业"自愿拆除"。2023年7月,企业委托公证处对厂房现状进行证据保全;8月,镇政府向企业作出《告知》,要求配合拆除7处"无手续房屋",次日厂房即被镇政府委托的拆除公司拆除。企业坚称从未认可违建认定,所谓"配合"实属被迫,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强拆主体明确,程序违法情形显著】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未实施强拆行为,仅出具《告知》,拆除系企业与拆除公司自行对接,并提交聊天记录佐证"自愿配合"。但法院查明,镇政府早在2023年5月就与拆除公司签订《拆除委托合同》,且涉案区域并无腾退或拆迁项目,亦未对厂房作出违建认定。
代理律师指出:
强拆主体认定:镇政府作为"无违建区"创建责任主体,与拆除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且在拆除前一日出具《告知》,足以证明其主导拆除行为;
程序违法性:镇政府未履行《行政强制法》第35-44条规定的催告、听证、公告等程序,未作出违建认定即拆除,剥夺了企业救济权利;
证据效力反驳:聊天记录仅能证明企业与拆除公司沟通细节,无法证明"自愿委托",真正委托主体实为镇政府。
2025年3月,B市某区法院作出(2024)京0112行初627号判决,认定镇政府强拆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判决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
【正山提示:企业防拆维权,这两步必须做】
提前固定证据:面临拆除风险时,及时委托公证处对厂房现状、权属凭证等进行证据保全,录制全景视频、拍摄多角度照片,留存原始载体;
拒绝书面"配合"承诺:与政府沟通时,避免签署"同意自行拆除""配合清退"等书面文件,可要求其依法出具《限期拆除决定》等正式文书,为后续维权保留程序空间。
本案揭示,基层政府试图以"自愿拆除"名义规避法定程序的做法,难以通过司法审查。企业遇此类情形,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确认强拆违法,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