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房屋被强拆后租房支出是否属于直接损失,国家赔偿能否支持?
2025-11-06

在征地拆迁相关纠纷中,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被拆迁人后续产生的租房支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能否获得国家赔偿,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为明确这一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文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多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典型行政赔偿案例,结合裁判要点分析核心观点,为相关权益主张提供参考。

一、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636号(行政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行政赔偿

裁判要点: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房租损失是必然存在的,酌定租房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租房损失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即依据生活常理能够推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本案中,尽管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房屋被强拆后实际支付了房租,但居住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被申请人必须另行安排居住场所,无论是租住他人房屋、另行购房居住,还是投亲靠友借住,在获得赔偿前,因失去原有住房另行安排住处的损失均实际存在。即便投亲靠友未实际支出房租,客观上房租损失依然存在,仅是亲朋好友免除了被申请人的房租,不能因此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经验法则可推定,房屋被强制拆除时,被申请人的房租损失必然存在,二审判决在被申请人未出具实际支付租金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租金损失存在,符合行政诉讼事实认定基本规则。


房租损失具体金额认定需科学合理,以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为原则。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98号通知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18 元/平方米,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最低600元、最高1000元。二审判决以该安置补偿标准为基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租房损失为每月900元予以赔偿,判决结果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行终字第200号(二审案件)

案由:行政赔偿

裁判要点唯一住房被拆除后支出的合理房租属于直接损失,应予赔偿;因安置房尚未建好,还会产生房屋租金损失,管委会等应参照过渡费继续给苗某支付房屋租金损失直至回迁。

1.一审法院观点:关于苗兴海主张的房屋租赁费损失,苗兴海虽未提供租赁房屋的证据或线索,但根据管委会的自认以及当地的动迁政策,结合鲁价费发(2008)178 号批复规定,应以原告家庭的搬家费和过渡费为基础确定房屋租赁费损失。又因被告违法强拆在先,造成原告家庭相关损失,按照公平原则,被告应按上述标准的两倍向原告家庭支付搬家费以及自 2010 年 11 月起至 2015 年 5 月的过渡费,作为房屋租赁费损失,共计 77640 元。除上述房屋租赁费损失之外,被告应自 2015 年 6 月起继续按当地的统一标准向原告家庭支付过渡费,直至回迁到安置房为止。

2.二审法院观点:关于房屋租金损失,苗兴海家庭唯一住房被拆除后支出的合理房租属于直接损失,应予赔偿。原审法院在苗兴海未提供租赁房屋证据的情况下,参照当地拆迁政策,以苗兴海家庭搬迁费和过渡费数额计算房屋租金损失,较为合理。苗兴海 2015 年支出的租金为 10000 元,高于其一家三口当年预期可得的搬迁过渡费 9360 元,若仅以搬迁过渡费计算房屋租金,不足以赔偿该项损失,因此原审法院按照公平原则,以过渡费和搬迁费的两倍确定苗兴海房屋租金损失,充分保护了合法权益,应予维持。上诉人管委会关于原审法院按照政策标准的双倍赔付该项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因安置房屋尚未建好,苗兴海还会产生房屋租金损失,即使是拆迁安置程序,过渡费也要支付到新房回迁,因此原审法院判令管委会、办事处、城管局参照过渡费继续向苗兴海支付房屋租金损失直至回迁,符合实际,应予维持;若过渡费调整,应参照调整后的标准支付。

(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行赔终 号(二审案件)

案由:行政赔偿

裁判要点:房屋被强制拆除后,产生的房屋租金属于因政府违法实施强制拆除造成的直接损失,区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至于房屋租金的损失,马忠祥主张房屋租金的主要理由为施工断水、断电造成生活不便,无法正常居住,故而于年搬离住所,并提交份《房屋出租合同书》为证。从其理由及《房屋出租合同书》判断,马忠祥在其房屋被拆除之前另行租住房屋是因孩子上学、原址生活不便,并非城中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所致,因此马忠祥因自身原因搬离住所、房屋被拆除期间的租金与城中区政府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城中区政府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马忠祥的房屋被拆除之后(2018 年 4 月 11 日)至签订补偿协议(2018 年 7 月 2 日)期间,因城中区政府并未向马忠祥提供安置房或者过渡房供其及家人居住,马忠祥选择在外租房亦属合理,故该期间产生的房屋租金属于城中区政府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城中区政府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马忠祥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据,计算租金损失为 9300 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 02 行赔终 26 号(二审案件)

案由:行政赔偿

裁判要点:房屋在其作出的拆迁裁决被撤销的情形下,应当依法对拆除上诉人房屋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行政机关未提供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故原告在此期间租房居住产生的租赁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租赁费18万元,原告房屋被拆除后,因被告未提供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故原告在此期间租房居住产生的租赁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其提交的租房合同虽不是其本人而是其子签订,但因被拆除的房屋系原告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由其子袁彬支出的租赁费用亦可认定系因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故被告应对60200元的房屋租赁费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主张赔偿房屋租赁费 18 万元,超出的部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市古冶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袁铁柱租房费用60200元。

(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行赔申 60 号(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案由:行政赔偿

裁判要点:无法证明涉案建筑物合法性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租房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

本案中,因阎村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故阎村镇政府应当就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给于某、陈某合法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针对于某、陈某主张的房屋本身损失,阎村镇政府提交的涉案协查复函能够证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涉案建筑物核发规划许可等相关证件,于某、陈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全部涉案建筑物已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合法规划审批手续,故无法证明涉案建筑物具有合法性,于某、陈某要求阎村镇政府赔偿被强制拆除的房屋损失,无法予以支持。针对于某、陈某主张的租房及误工费损失,因该项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直接损失,故对于某、陈某主张的上述损失不予支持。

(六)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 8910 号(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案由:行政赔偿

裁判要点:因为房屋被拆除后,行政机关为任某提供周转房,任某拒绝入住,因此导致的租房损失是任某自身原因所致,由其自身承担扩大的损失。

再审法院认为,关于房租损失的赔偿问题,本案中,任连春房屋因政府违法征收被拆除后,行政机关为解决任连春一家居住问题曾提供周转房。在行政机关已为任连春提供周转房的情况下,任连春拒绝入住,其主张的租金损失应为其自身原因所致,对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任连春自行承担。此外,任连春仅提供了五份支付房租的收条作为其主张存在房租损失的证据,依据不足。

(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赔申 169 号(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案由:行政赔偿

裁判要点:无法证明涉案房屋合法性的建筑被违法强制拆除后,因强拆导致的租房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

再审法院认为,虽然东花市街道办强制拆除黎文祥、黎小琛使用的涉案自建房屋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但并不意味该涉案自建房屋本身是合法建筑。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涉案房屋为自建房屋,虽具有一定的历史性,但因黎文祥、黎小琛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性,故不属于黎文祥、黎小琛的合法权益受损,对于黎文祥、黎小琛要求东花市街道办赔偿房屋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的结论并无不妥。黎文祥、黎小琛主张因强拆行为导致的搬迁费和租房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予赔偿的直接损失。

(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黔行赔申 105 号(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案由:行政赔偿

裁判要点: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后,租房过渡损失不属于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损失。

再审申请人建房申请不符合住宅用地的有关规定,未能获得被申请人的审批,被原审法院认定为违法建筑。

关于争议焦点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原审法院已认定案涉房屋系违法建设,但建设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建筑材料亦随之变成非法财物,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原审法院确定本案的赔偿范围应以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损失为限,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误工费、租房过渡损失、律师费及差旅费依法不属于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损失,依法不属于本案的赔偿范围,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结论

房屋被强拆后的租房支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需结合以下规则综合判断:

1.因果关系是核心审查要件:一般会审查主张的租房损失与案涉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具备因果关系,若具备因果关系,法院可能会认定为直接损失;若行政机关已提供过渡租房费或者提供了周转安置房,则不予认定租房损失。

2.房屋合法性影响损失认定(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市近两年的几个判例中,对于无法证明房屋合法性的建筑或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被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后,当事人主张租房支出的赔偿,北京高院倾向于认定因强拆导致的租房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

3.证据提交与损失计算参考:最好提供因强拆导致出去租房的支出证明,即便没有租房支出的证据,也可以参考当地拆迁政策(如以过渡费和搬家费为基础)来确定租房损失这一直接损失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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