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申请被村委会拒绝?别走错救济路!这个案例给你答案
2025-12-30

在农村,宅基地是村民安身立命的重要保障。可要是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被拒,该怎么维权?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事实真的可行吗?今天正山律师就通过一个典型案例,给大家讲清楚这类纠纷的正确解决路径。

【案例始末:多次申请宅基地被拒,村民提起行政诉讼】

崔某是某区某镇某村村民,一直没有属于自己的宅基地,长期在外租房居住。从2019年开始,崔某多次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提交宅基地申请,可村委会始终以“村里没有宅基地”为由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多次沟通无果后,崔某认为村委会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其宅基地申请,经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批准。

最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了崔某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核心争议:起诉村委会审批宅基地,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吗?】

这个案例的关键问题的在于:村民起诉村委会履行宅基地审批相关职责,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答案很明确——不属于。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经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村委会履行这一职责,是代表村民集体对自有宅基地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行为,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崔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在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

【裁判要旨:两类救济途径,帮你维护合法权益】

虽然行政诉讼走不通,但村民的合法权益并非没有保障。案例明确了两类正确的救济路径,大家一定要记好:

申请撤销相关决定:如果村民认为村委会或其成员就宅基地申请、使用作出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请求乡镇政府责令改正:如果认为村委会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比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处理宅基地申请,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责令村委会改正。

【法律依据梳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的核心法律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现行有效为2025年修正版,对应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正山提示】

这个案例给广大村民提了个醒:遇到宅基地申请相关纠纷,一定要找对维权路径,不要盲目提起行政诉讼。

村委会的核心属性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非行政机关,其处理宅基地相关事务是自治管理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因此,这类纠纷的解决,要么通过民事诉讼撤销侵权决定,要么请求乡镇政府监督纠正,这两条路径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救济方式。

如果大家在宅基地申请、使用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先梳理相关申请材料和沟通记录,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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