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并不少见。被征收人遭遇这种情况后,往往会陷入“补偿”与“赔偿”的困惑:该找行政机关要补偿还是要赔偿?赔偿数额能比合法补偿多吗?已经申请了补偿,还能再要赔偿吗?
最高法一则行政赔偿再审案例,清晰界定了行政赔偿与征收补偿的核心关系,明确了3大裁判原则,为这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权威指引。今天正山律师就结合案例,把这些关键要点讲明白。
一、核心裁判要旨:三大原则定分止争
该案核心价值在于确立了违法征收拆除的三大处理原则,明确了被征收人权益边界,核心要点如下:
1. 赔偿不低于补偿:违法不能“占便宜”
核心原则: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或房屋,法院判决的行政赔偿数额,绝对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如果走合法征收程序本该拿到的安置补偿权益。
解读:该原则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因违法行为让被征收人吃亏,通过赔偿惩戒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即违法强拆赔偿数额不低于合法征收的安置补偿权益。
2. 损失区分处理:已补偿的不重复,未覆盖的要赔偿
违法强拆损失需区分处理,并非所有损失均可在赔偿程序中主张:
不重复支持:如果房屋、地上附着物(比如围墙、水井)、青苗等不动产损失,以及相关特定费用,已经包含在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征收补偿决定里,而且当事人已经针对这个补偿决定找了法律救济(比如起诉、复议),那这部分损失就视为已经处理完了,不能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再要一次。
必须赔偿:如果征收补偿决定没涵盖的损失,比如室内的生产设备、家用电器、家具、生活用品等动产损失,因为是违法拆除直接造成的,行政机关还是要依法赔偿。
3. 权利并行不悖:主张补偿不影响再要赔偿
很多人会担心:我已经针对征收补偿决定起诉了,还能再就违法强拆的其他损失要赔偿吗?
答案是:可以!当事人就征收补偿决定主张权利,不影响其就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未获补偿的其他直接损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两项权利是分开的,可以同时主张。
二、典型案例回顾:周某诉某区政府行政赔偿案
结合案例具体情况,可更直观理解上述原则的适用:
案件背景
再审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是某区政府。该区政府对周某的土地房屋实施了强制清表和强制拆除,这个行政行为后来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周某因此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服一、二审判决后,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周某的核心诉求:认为“安置补偿”不等于“行政赔偿”,主张赔偿现金,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法院审理关键要点
最高法审理时适用前述3大原则,驳回再审申请,核心理由:
1. 先确认赔偿责任:该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应当对周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区分损失范围:该区政府已经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对案涉土地上的房屋、装饰、构筑物、生产性生物资产、搬迁费等损失都做了补偿,而且周某已经针对这个补偿决定另行主张了权利——这部分损失就不能再在赔偿中重复支持。
3. 酌情确定未覆盖损失:对于补偿决定没涵盖的,比如生产设备、家用电器、家具等动产损失,一、二审法院结合生活经验,酌情判决该区政府赔偿2万元,同时赔偿搬迁奖励17000元及相应利息——这符合“赔偿未覆盖损失”的原则。
4. 证据不足驳回再审:周某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推翻原审判决,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所以最高法不予支持。
三、实务启示: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结合该案及3大原则,给遭遇违法强拆的被征收人4点核心提醒:
1. 明确诉求边界:别混淆“补偿”和“赔偿”
如果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而且你的房屋、土地等主要不动产损失都在补偿范围内,就先针对补偿决定主张权利;如果还有动产等补偿没覆盖的损失,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避免重复主张导致诉求被驳回。
2. 保留关键证据:动产损失要留痕
法院对动产损失常“结合生活经验酌情判决”,因动产损失较难精准鉴定。建议面临拆迁时,提前对室内动产拍照录像,留存购买发票、清单等凭证,精准主张损失,避免酌情数额过低。
3. 把握权利期限:及时主张不遗漏
针对征收补偿救济和行政赔偿均有时效要求,发现强拆违法后,需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避免超期丧失胜诉权。
4. 明确底线认知:赔偿至少不低于补偿
违法强拆的赔偿,绝对不会比合法征收的补偿少。如果行政机关给出的赔偿数额低于你应得的补偿权益,一定要坚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正山提示
征地拆迁维权需坚守合法底线,所有主张均需以有效证据为支撑。切勿采取暴力抗拆、恶意缠诉等过激行为,此类行为可能涉嫌违法违规,反而损害自身权益。如需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应选择具备正规资质的专业律师,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推进,确保维权行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