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题,也是农民朋友最关心的话题。近日,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针对集体土地征收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明确征收需严格遵循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走完法定流程后方可实施。今天,我们就为大家系统梳理最新征收全流程,拆解每一步的核心要点与权益边界。
核心前提: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启动集体土地征收,市级政府无权仅以预征地公告直接完成征收,所有程序必须依法合规推进。
一、征收全流程:13步法定程序详解
第一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先核查征收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认后发布预公告启动征收。公告需明确征收范围、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通过村民易知晓的方式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重要提醒:预公告发布后,拟征收范围内严禁抢栽抢建,违规建设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步: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征收部门需实地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需与村集体、农户、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三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评估需综合研判征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明确风险点并制定防范、处置预案。评估过程必须有村集体、村民、利害关系人参与,评估结果将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后续审批。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四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结合调查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拟定方案。方案需涵盖征收范围、补偿方式与标准、安置对象与方式、社会保障等核心内容,核心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补偿标准具体规定:
农用地补偿: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每三年至少调整或重公布一次。
其他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
村民住宅: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可选择宅基地建房、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同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费用。
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需纳入养老等社保体系,社保费用单独列支,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第五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方案拟定后,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告需明确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与表达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六步:组织听证
若多数村集体成员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必须组织听证,结合听证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听证是村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相关部门需依法保障听证权利。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七步: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需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补偿内容将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建议村民按时足额完成登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第八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安置措施等内容。对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政府需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不得强制签订。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九步: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前期工作全部完成后,县级以上政府方可向有批准权的政府提交征收申请,同时确保补偿费用、社保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费用未落实的不得获批。审批机关将审查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及程序合规性。
特别说明:省级政府的征收土地批复及相关行政复议实体处理决定,属于最终裁决,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等情形,可依法提起诉讼。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
第十步: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申请获批后,县级以上政府需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正式公告,明确征收范围、时间等具体安排。公告需留存张贴证明、视听资料等,作为已依法告知的依据。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相关意见。
第十一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个别主体,政府可依据补偿方案、登记结果、已签订协议等,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保障征收工作有序推进的同时,兼顾个别主体合法权益。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十二步:责令交出土地
对违反法律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明确交出期限及法律责任。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
第十三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交出土地的,政府可在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严禁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强制清表,此类行为属超越职权、程序违法。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关键答疑:厘清征收常见困惑
1. 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核心依据为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时需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及社保办法。
2. 市级政府能否直接征收?
不能。市级政府虽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参与征收工作,但必须严格走完上述13步流程,尤其是需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仅以预征地公告无法完成征收,征收权不可滥用。
3. 被征地人如何维权?
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一是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在公告期内反馈意见或申请听证;二是对征收决定、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发现违法征收、强制清表等行为,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控告。
三、总结:依法征收是权益保障的底线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复杂的利益平衡,13步法定程序既是对政府征收行为的规范,也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无论是征收部门还是被征地农民,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征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