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化推进与执法规范化升级的过程中,不少历史形成的农业设施面临“合规性审查”的挑战。当执法政策或标准发生变动,对于过去已获相关部门默许或认可的经营设施,行政机关能否直接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强拆?近日审结的一起养殖场行政处罚案,给出了明确答案——行政机关必须审慎对待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不能简单以“手续不全”为由“一拆了之”。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所彰显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仅关乎单个经营者的权益,更界定了法治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边界。今天,正山律师就结合这起典型案例,聊聊执法变动背景下,行政机关应如何平衡监管职责与信赖保护的关系。
一、案情回顾:手续不全的养殖场,曾获多级部门“认可”
多年前,村民孙某经某村村委会研究同意,在村内一块一般农用地上建设养殖场,用于畜禽养殖。为规范经营,孙某还注册成立了养殖专业合作社,某镇政府在合作社的住所使用证明上盖章确认,间接认可了该场所的合法性。
更关键的是,当地农委曾出具《认定函》,明确将孙某的养殖场项目认定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确认其地上建筑物属于农业用途,符合农用地管制要求。基于这些官方认可,孙某投入大量物力、财力完善养殖设施,多年来一直合法合规开展养殖业务,从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然而,随着执法政策收紧,某镇政府在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孙某的养殖场未办理完整的规划许可或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随后,镇政府未要求孙某补办相关手续,直接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设,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孙某不服,向区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镇政府的限拆决定。无奈之下,孙某将镇政府和区级政府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执法变动时,前期官方“认可”能否构成信赖基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孙某基于前期多个政府部门的认可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镇政府辩称,查处违法建设是其法定职责,孙某的养殖场未取得完整审批、备案手续,违反了土地规划用途和相关规定,理应拆除;区级政府则主张复议程序合法,应维持原行政决定。
但孙某认为,自己的养殖场经村委会同意,镇政府盖章确认,农委也认定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这些官方行为足以让他相信建设经营的合法性。且养殖场一直用于养殖,符合农业用途,镇政府未履行告知陈述申辩权、未责令补办手续等程序,直接作出限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法院裁判:信赖利益应受保护,限拆决定及复议决定均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孙某的养殖场确实未办理完整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但结合全案事实,其信赖利益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孙某建设养殖场经村委会同意,镇政府在经营场所证明上盖章确认,农委也作出过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认定。这些行政机关的行为,足以让孙某对养殖设施的合法性产生合理信赖,并基于此投入大量成本开展经营。其次,孙某的养殖场一直实际用于养殖,符合农用地用途管制要求,未改变农业用途,具备补办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的可能性。
反观镇政府,未充分考量涉案建筑补办手续的必要性,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直接认定为违法建设,且未经过责令补办程序,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最终,法院一审确认镇政府的限拆决定和区级政府的复议决定均违法;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典型意义:为执法规范化与信赖保护划清边界
在当前执法规范化推进的背景下,本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执法不能“一刀切”“翻旧账”。面对历史形成的设施农业项目,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充分考量相对人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即使需要规范整改,也应先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给予相对人合理的整改期限,而非直接作出拆除等严厉处罚。这既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建设诚信政府的必然要求。
对于经营主体而言,在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时,应尽量完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确保经营行为的合规性;若前期已获得行政机关的明确认可,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当面临执法查处时,可据此主张信赖利益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治的价值,不仅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更在于保障公民的合理预期与合法权益。这场养殖场拆违案的裁判,正是通过司法力量,平衡了执法变动与信赖保护的关系,为行政机关执法划定了“红线”,也为公民信赖政府、遵守法律提供了“底气”。毕竟,只有政府先做到诚信履职,才能赢得公民的持久信赖,实现法治社会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