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是城市更新的重要环节,也常因补偿标准、协议履行、权属认定等问题引发行政纠纷。其中,被征收人在签订并履行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又以政府后续作出的征收决定为依据,主张按照新标准追加补偿的情形,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典型争议点。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多年,长期关注城中村改造中的各类法律纠纷,结合近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行政终审判决,为大家解读此类纠纷的核心裁判规则,梳理实务中的维权要点,为被拆迁人提供专业法律参考。
一、案例回顾:协议履行多年后主张新补偿,诉请被两审驳回
山东省某市某区居民原告系当地某社区常住居民,在社区内有一处祖宅。2016年,该社区被纳入当地城中村改造规划,2017年11月,原告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选择全部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随后案涉祖宅被拆除,原告也于当年12月领取了拆迁奖励及补助款项。
2019年12月,原告所在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对辖区内某片区住宅平房实施征收,征收对象为该区域内合法住宅平房的所有权人。而在该征收决定作出前,原告的祖宅已完成拆除,其主张的另一处用于经营的房屋也已于2017 年10月由社区居委会拆除。
2025年3月,原告向该区政府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主张祖宅有部分面积未获补偿,且经营用房被强拆未得到任何赔偿,同时要求政府依据上述征收决定及相关条例,按照新标准支付双倍过渡安置费。该区政府经调查后作出答复,认为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原告不服,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区政府的答复意见。
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为终审判决。
二、核心裁判要旨:两大情形,诉请均不予支持
本案中,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明确了城中村改造中拆迁补偿纠纷的两大核心裁判规则,也是此类案件的审理关键:
三、深度解读:裁判规则背后的法律逻辑与适用边界
1. 自愿签订且履行完毕的补偿协议,具有法定拘束力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签订并实际履行,即对双方产生法定拘束力。本案中,原告不仅与社区居委会签订了产权置换协议,还实际领取了补偿款,并在多年后选取了置换房屋,协议已履行完毕。
从法律依据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双方可就补偿方式、临时安置费等核心内容订立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协议未被依法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无权突破协议约定,以政府后续作出的征收决定为依据主张新标准补偿。
同时,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本案中的征收决定针对的是征收公告发布时尚未拆除的合法住宅平房,原告的房屋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完成拆除,并非该征收行为的适格对象,自然不能适用该征收决定的补偿标准。
2. 过渡安置费的主张,不能脱离协议约定单独援引法定标准
原告主张的双倍过渡安置费,是此次纠纷的重要争议点。法院对此未予支持,核心原因在于:案涉城中村改造项目与法定行政征收程序存在区别,补偿协议中已对过渡安置费的标准、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已认可该约定,且未对协议中的安置费条款提出异议。
临时安置费虽属于法定补偿项目,但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统一的支付标准,而是授权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同时允许征收双方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在协议已有明确约定且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当事人单独援引条例主张协议外的双倍安置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主张房屋权属补偿,举证责任在原告,无充分证据则承担不利后果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主张权益的同时需举证证明其权利基础。
本案中,原告针对协议外的经营用房主张补偿,但始终未能提供房产证、合法流转协议、付款凭证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而被告抗辩该房屋为社区集体资产,且相关信访结论也已驳回原告的权属主张,在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自然无法支持其补偿诉求。需要明确的是,信访处理意见虽不能直接作为权属认定的唯一依据,但可作为案件事实的参考,在原告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进一步印证了其权属主张的不成立。
四、实务维权启示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城中村改造中的被征收人提供了清晰的实务指引,有效厘清了征拆补偿中的常见认知误区。
补偿协议是征拆补偿的核心依据,签订前应仔细审查补偿方式、补偿范围、过渡安置费、回迁期限等核心条款,对有异议的内容及时提出,避免事后争议。
协议一经签订并实际履行,即产生法律效力,切勿认为政府后续发布的征收标准更高,就可反悔主张追加补偿,此类诉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针对自有房屋,应妥善保管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对于流转取得的房屋,需留存合法的流转协议、付款凭证、实际使用证明等,避免因举证不能丧失补偿权益。
五、结语:法治框架下的拆迁救济,既要 “违法必究”,也要 “损失填平”
城中村改造的核心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征拆秩序的稳定性。本案的判决再次明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应得到尊重,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拆相关方,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公平正义,责任如山”的创所精神,深耕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类行政纠纷,凭借专业的法律解读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征拆双方提供专业法律指导,助力被征收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规范征拆行为、化解征拆纠纷提供法律支撑。唯有双方都秉持法治思维,才能有效减少征拆纠纷,实现城市更新与民生保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