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宅基地腾退、旧村改造实务中,“以村民自治为名行强制拆除之实” 的争议频发,不少村民遭遇房屋被强拆、投诉无回应的困境。正山律师在长期办理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中发现,基层存在 “自治边界模糊、政府监督缺位” 的认知误区,而近期一份生效行政判决书,以司法裁判明确了关键规则,既为维权村民指明路径,也给基层治理敲响警钟。
一、案情回顾
某村村民合法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对案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拥有完整合法权益。在未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未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村委会以 “村民自治腾退” 为由,对村民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村民为维护合法权益,向属地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依法责令村委会改正违法行为;
镇政府签收申请后,长期未作出任何答复、未开展任何调查处理;
村民在正山律师法律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限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镇政府抗辩:案涉行为属村民自治范畴,政府无权干预;村委会则主张,腾退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为公共利益实施,属合法自治行为。
二、法院判决:镇政府必须履职,不作为即违法
法院最终作出权威裁判:责令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村民提交的履职申请依法调查处理,案件受理费由镇政府承担。
三、正山解读:三个核心裁判逻辑
结合正山律师多年办案经验,本案核心裁判逻辑可概括为三大法律要点:
1. 法定职责明确:乡镇政府对村务侵权必须监督、不得推诿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正山律师解读:乡镇政府对辖区内村委会的行为,负有法定调查、核实、处理职责,并非 “柔性指导”,而是刚性义务。以 “村民自治” 为由拒绝履职,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2. 程序底线清晰:收到履职申请两个月内必须回应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接到履职申请后,应在两个月内履行职责;逾期不履行,村民有权起诉。
正山律师提示:本案中镇政府 “签收后沉默”,已构成典型行政不作为,法院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3. 自治边界严格:村民自治不得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
法院明确:村民自治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即便以公共利益、多数村民利益为由,也不能绕过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房屋、收回宅基地。
四、维权指引:遇到此类强拆,这样做最有效
1.固定证据:保存宅基地证、房屋照片、强拆视频、村委会公告、沟通记录等全部材料;
2.书面申请:向乡镇政府邮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保留邮寄凭证与签收记录;
3.及时起诉:镇政府逾期不答复、不处理,两个月后即可提起行政诉讼,诉其行政不作为;
4.专业维权:征地拆迁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程序专业性强,建议尽早委托专业行政诉讼律师介入,避免错过维权期限。
五、结语
土地征收关乎农民切身利益,合法征收、公平补偿、程序正当是核心。遇征收纠纷时,应先区分补偿款性质、政府是否履职、村集体程序是否合法,再选择正确维权路径,方能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精行政争议、刑事辩护及疑难民商事纠纷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法律研判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破解维权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