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 举报投诉后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最高法案例划定资格边界
2026-02-04

日常生活中,遇到商家的违法行为,很多人会选择举报维权。但如果对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再审裁定,清晰划定了 “投诉举报” 与 “行政复议” 的法律边界,正山律师就带大家拆解其中的关键逻辑,帮你避开维权路上的 “坑”。

一、案情回顾:举报过期食品,复议为何被驳回?

某城市市民张先生在当地超市购物时,意外发现购买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自身及他人权益,他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举报投诉系统提交举报,要求监管部门查处该超市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举报奖励。

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一方面对超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另一方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尝试对张先生与超市之间的消费争议进行调解,最终因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出具了《终止调解通知书》。

张先生对这份《终止调解通知书》表示不满,认为监管部门无权对其举报进行调解,且通知书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合法权益。于是他向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这份通知书,但复议申请被驳回。随后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上诉,均未获得支持,最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结果仍被驳回。

明明是正当举报,为何复议和诉讼都没能成功?这背后涉及一个核心法律问题:投诉举报后,举报人到底有没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

二、核心法律逻辑

最高法在裁定中明确,判断举报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核心在于两个关键前提,这也是所有维权者必须厘清的法律边界:

1. 前提一:是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举报?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利害关系”。最高法专门作出的答复进一步明确: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

简单来说,如果举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己的消费纠纷、挽回自身损失(比如买到假货后举报,要求商家退货赔偿),那么举报人与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就有直接利害关系,通常具备行政复议资格;但如果举报只是为了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监督市场秩序(比如看到陌生商家售假后举报,自身没有直接利益受损),那么举报人与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一般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

2. 前提二:举报的法律性质,决定处理结果的关联性

不同法律规定的举报制度,其核心目的不同,也直接影响复议资格的认定。以本案涉及的《食品安全法》为例:该法明确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但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鼓励公众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帮助监管部门打击食品安全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因此,监管部门对这类举报的处理(包括作出行政处罚、出具答复等),本质上是履行公共监管职责,与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联。

也就是说,哪怕举报人是因为自己买到了过期食品而举报,只要举报的核心诉求是 “查处违法行为”“获得举报奖励”,而非 “解决自身消费纠纷”,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就不会直接影响其个人权益,自然也就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

3. 本案为何驳回再审?关键在于 “调解行为的性质”

本案中,张先生的举报核心是要求查处超市违法行为并获得奖励,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公益导向” 举报,因此他对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权申请复议。

而监管部门作出的《终止调解通知书》,本质上是一项 “程序性行为”—— 监管部门基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考虑,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尝试调解张先生与超市的潜在消费争议,并未超出法定职责范围。同时,张先生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通知书泄露了隐私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这份通知书本身并不构成违法行政行为,复议申请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三、实用维权建议

很多人在维权时会混淆 “举报” 和 “投诉”,导致维权路径走偏。结合本案的法律逻辑,给大家梳理3条实用建议:

1. 明确诉求:先分清 “举报” 和 “投诉”

  • 投诉:核心是 “解决自身消费纠纷”,比如买到过期食品后要求退货、赔偿,此时应明确向监管部门提出 “投诉”,并保留消费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这种情况下,若对监管部门的调解结果或处理决定不满,因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通常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举报:核心是 “查处违法行为”,比如发现商家售假、违规经营,自身没有直接消费纠纷,此时可向监管部门举报,提供线索即可。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不直接关联个人权益,一般无法申请复议。

2. 保留证据:维权的核心前提

无论是投诉还是举报,都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消费小票、商品照片、举报记录、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记录等。像本案中,张先生主张 “隐私被泄露”,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最终诉求无法得到支持。没有证据的维权,很难获得法律支持。

3. 找对路径:复议不是 “万能维权手段”

如果对监管部门的行为不满,先判断自身是否具备复议资格:是否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直接影响了自己的权益?若答案是否定的,可尝试通过其他途径维权,比如向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反映情况,或通过信访等方式表达诉求。

四、结语

举报是公民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投诉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手段,但两者的法律边界和维权路径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走偏。最高法的这则裁定,不仅厘清了法律适用的核心逻辑,更提醒每一位维权者:依法维权既要勇敢发声,更要精准发力,而专业的法律指导正是精准维权的关键。

如果您在消费维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领域遇到困惑——分不清 “投诉” 与 “举报” 的法律边界、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有异议、不知道如何固定关键证据,或是担心维权路径出错导致权益受损,正山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团队可为您提供全方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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