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被告、多诉请的行政协议案件,法院应如何审查立案?
2026-04-23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原告基于同一投资、征收或土地出让等背景,往往会在一个案件中针对多个关联行政行为、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此时,法院如何把握 “一行为一诉” 的刚性原则与 “合并审理” 的灵活性之间的平衡,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权保障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近期,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终审裁定(2025)皖行终 729 号,清晰地阐释了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案情回顾

(一)基本背景

某外地企业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与地方政府(甲市政府)于 2014年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在当地建设大型物流园项目。协议核心条款包括:

  • 供地方式:净地出让、净地交付;

  • 交付标准:土地达到 “三通”(临时用水、施工用电、施工道路);

  • 配套承诺:提供道路、污水接口,10年内不规划审批同类市场。

后为落实供地,该项目本地公司又与市自然资源部门(甲市自规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争议爆发

因政府交付土地未达 “三通” 与 “净地” 标准、配套设施滞后、违约规划同类市场,导致企业巨额额外投入与经营损失。两公司遂以甲市政府、甲市自规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五项诉讼请求

1.确认多项供地、规划行为违约违法

2.赔偿直接损失(施工用电、道路、土地平整、供排水、配电、污水处理等);

3.赔偿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4.退还建设工期保证金及利息;

5.承担诉讼费

(三)一审与二审

一审:认为案件不符合合并条件,裁定不予立案。

二审(高院):经审查,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

二、核心规则:“一行为一诉” 是原则,合并审理是例外

行政诉讼的立案审查,奉行“一行为一诉”的基本原则。即一个行政案件原则上只能针对一个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审理对象明确、法律关系清晰、裁判范围精准。

然而,实践中争议往往相互交织。对此,司法实践确立了合并审理的审查标准。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双重审查

1.审查是否违反 “一行为一诉”;

2.审查是否符合合并审理的法定条件。

处理规则:

  • 符合合并条件:合并审理,并对多个行为逐一审查

  • 不符合合并条件:释明分别起诉;拒不分诉的,可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三、合并审理的四大法定条件

本案裁定明确了合并审理必须同时满足的四项严格标准,缺一不可:

1.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关联性多个诉讼请求所基于的行政行为,必须在事实、法律或目的上存在内在牵连,不能将毫不相干的案件强行合并。

2.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对每一项诉讼请求,受诉法院均须拥有法定管辖权,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3.同一法院、同一程序须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且均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如均为普通程序)。

4.符合诉讼经济目的合并审理须能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避免矛盾裁判;若导致案件复杂化、审理困难,则不应合并。

四、高院裁判要点:关联性是合并审理的核心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基于两份不同主体签订的协议、针对两个行政机关提出的多项请求,能否合并审理? 高院从以下维度进行了精准论证:

1. 协议关联性:并非孤立,而是承继与落实

  • 《投资协议》(政府)与《出让合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主体不同,但内容高度关联

  • 《出让合同》是为落实《投资协议》约定的供地义务而签订,前后相继、密不可分

  • 两机关在土地出让、供地标准、配套建设上存在共同职责,列为共同被告更利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2. 完全符合四大合并条件

  • 关联性 :基于同一投资项目、同一供地法律关系,高度关联。

  • 管辖权:均属中院管辖,高院有权审理。

  • 同法院同程序:向同一法院起诉,适用同一行政诉讼程序。

  • 诉讼经济 :合并审理避免讼累、防止矛盾判决、高效化解争议。

3. 法律依据:《行诉法解释》第109条

第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不予立案错误、且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立案

五、结语

本案确立了“关联性为核心、四条件为标准”的合并审理审查规则。它既坚守了 “一行为一诉” 的程序底线,防止诉讼杂乱无章;又体现了司法为民、实质解纷的现代行政审判理念,避免当事人因程序技术问题丧失实体救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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