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原告基于同一投资、征收或土地出让等背景,往往会在一个案件中针对多个关联行政行为、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此时,法院如何把握 “一行为一诉” 的刚性原则与 “合并审理” 的灵活性之间的平衡,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权保障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近期,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终审裁定(2025)皖行终 729 号,清晰地阐释了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案情回顾
(一)基本背景
某外地企业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与地方政府(甲市政府)于 2014年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在当地建设大型物流园项目。协议核心条款包括:
后为落实供地,该项目本地公司又与市自然资源部门(甲市自规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争议爆发
因政府交付土地未达 “三通” 与 “净地” 标准、配套设施滞后、违约规划同类市场,导致企业巨额额外投入与经营损失。两公司遂以甲市政府、甲市自规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五项诉讼请求:
1.确认多项供地、规划行为违约违法;
2.赔偿直接损失(施工用电、道路、土地平整、供排水、配电、污水处理等);
3.赔偿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4.退还建设工期保证金及利息;
5.承担诉讼费。
(三)一审与二审
一审:认为案件不符合合并条件,裁定不予立案。
二审(高院):经审查,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
二、核心规则:“一行为一诉” 是原则,合并审理是例外
行政诉讼的立案审查,奉行“一行为一诉”的基本原则。即一个行政案件原则上只能针对一个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审理对象明确、法律关系清晰、裁判范围精准。
然而,实践中争议往往相互交织。对此,司法实践确立了合并审理的审查标准。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双重审查:
1.审查是否违反 “一行为一诉”;
2.审查是否符合合并审理的法定条件。
处理规则:
三、合并审理的四大法定条件
本案裁定明确了合并审理必须同时满足的四项严格标准,缺一不可:
1.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关联性多个诉讼请求所基于的行政行为,必须在事实、法律或目的上存在内在牵连,不能将毫不相干的案件强行合并。
2.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对每一项诉讼请求,受诉法院均须拥有法定管辖权,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3.同一法院、同一程序须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且均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如均为普通程序)。
4.符合诉讼经济目的合并审理须能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避免矛盾裁判;若导致案件复杂化、审理困难,则不应合并。
四、高院裁判要点:关联性是合并审理的核心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基于两份不同主体签订的协议、针对两个行政机关提出的多项请求,能否合并审理? 高院从以下维度进行了精准论证:
1. 协议关联性:并非孤立,而是承继与落实
《投资协议》(政府)与《出让合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主体不同,但内容高度关联。
《出让合同》是为落实《投资协议》约定的供地义务而签订,前后相继、密不可分。
两机关在土地出让、供地标准、配套建设上存在共同职责,列为共同被告更利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2. 完全符合四大合并条件
关联性 :基于同一投资项目、同一供地法律关系,高度关联。
管辖权:均属中院管辖,高院有权审理。
同法院同程序:向同一法院起诉,适用同一行政诉讼程序。
诉讼经济 :合并审理避免讼累、防止矛盾判决、高效化解争议。
3. 法律依据:《行诉法解释》第109条
第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不予立案错误、且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立案
五、结语
本案确立了“关联性为核心、四条件为标准”的合并审理审查规则。它既坚守了 “一行为一诉” 的程序底线,防止诉讼杂乱无章;又体现了司法为民、实质解纷的现代行政审判理念,避免当事人因程序技术问题丧失实体救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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