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遭遇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强拆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赔偿、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一直是行政赔偿实务中的核心难点。多数案件争议集中于:建筑本身属违建是否意味着所有投入损失自行承担?行政机关前期扶持、默许甚至主动推动项目建设形成的信赖利益,能否抵消当事人无证建设的过错?
某高院一则再审驳回裁定,构建起一套以信赖基础行为类型为核心、多重过错要素为辅的责任划分裁判体系,区分默许、一般承诺、积极推动三类信赖行为对应的赔偿权重,同时厘清违建强拆案件中各方过错的综合考量标准,为同类征地拆违行政赔偿案件提供权威裁判指引。正山律师结合多年行政赔偿办案经验,对本案裁判逻辑、法律适用、实务维权要点做完整深度拆解,为同类企业征地拆违行政赔偿案件提供权威实操指引。
一、案件核心脉络:重点项目落地后突遭程序违法强拆,双方均不服赔偿比例申请救济
某农林开发企业早年完成工商注册,项目经区级发改部门备案,连续两年被纳入区级、镇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写入镇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定位为民办实事民生项目。企业在行政机关持续推进下开展农林温泉配套建筑、设备投入建设。
建设过程中,自然资源部门发现项目未完成完整用地、建设审批手续,多次下发停工整改文书。但属地镇政府、区级两违整治办先后向上级治违部门书面反馈,明确案涉项目作为重点民生项目暂缓按违建处置、准予保留,同步说明用地手续正在协调办理。
数年之后,属地镇政府突然发布限期自行拆除通告,且未等到期限届满,直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经营配套建筑物。当事人随即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未遵守《行政强制法》法定流程、提前实施拆除,拆除行为本身违法性已固定。
当事人据此提起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后,赔偿诉讼启动。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已拆除建筑设备、未拆除但因强拆彻底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全面估值,全部建设投入损失合计三百余万元。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判令属地行政机关承担七成损失赔偿责任;企业方与行政机关均不服一审赔偿金额,双双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责任划分与赔偿数额,行政机关仍不服,向省级高院申请再审,最终高院审查后驳回再审申请,确认一审、二审关于信赖利益、过错比例的裁判逻辑合法有据。
二、核心裁判要旨:信赖利益分级定责,违建赔偿责任双重判断标准
本案确立两大可直接适用于同类拆违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规则,逻辑严密、层级清晰,彻底打破 “违建一律不赔”“无证建设全责自负” 的片面认知。
(一)核心定责基准:以行政机关信赖基础行为作用力划分赔偿比例
人民法院处理包含信赖利益的行政赔偿案件,划分行政机关赔偿责任比例的首要标准,是行政机关在先行为给当事人创设信赖的力度大小,并将信赖基础行为分为三类梯度:
1.默许式信赖:行政机关明知建设行为存在,长期未制止、未查处,消极放任形成信赖,信赖力度最弱,行政机关赔偿责任占比最低;
2.一般承诺式信赖:行政机关出具口头、书面答复,承诺协调完善审批手续、暂缓处置建筑,形成中等程度信赖,赔偿责任适中;
3.积极推动式信赖:行政机关主动将项目列为重点工程、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多部门向上级发文担保保留项目、统筹推进落地,主动引导企业投入建设,信赖作用力最强,行政机关过错占比更高,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三类行为对应不同信赖程度,直接决定行政机关赔偿责任主次,是划分损失分担比例的底层逻辑。
(二)违建强拆案件补充考量三要素,综合修正责任比例
针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衍生的行政赔偿纠纷,仅依靠信赖行为分级不足以公平划分责任,法院需同步核查三项个案事实,综合调整双方过错权重:
1.行政机关是否完成项目投建前置审核、是否主动协调完善用地与建设审批手续;
2.行政机关实施拆除时,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置建筑物,拆除行为本身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3.建设主体自身是否履行审慎建设注意义务,是否明知缺少法定审批手续仍大规模投入建设。
三项要素叠加信赖行为分级,形成完整、公平的过错评判体系,兼顾行政机关行政公信力保护与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
三、裁判逻辑深度拆解:为何本案行政机关承担70%主要赔偿责任?
结合前述双重判断标准,法院划分三七分责(行政机关70%、建设方30%)具备完整事实与法律支撑,分两层解读:
1. 行政机关构成 “积极推动式信赖”,过错居于主导地位
案涉项目并非企业私自违规搭建,完整具备多层级政府主动助推的事实链条:发改备案、区委区政府列入年度重点投资项目、镇人大工作报告专项列明、两级政府治违主管部门联合书面担保项目不予拆除、持续承诺办理用地手续。企业基于政府公开、正式的多渠道推进行为,产生合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该信赖利益属于《国家赔偿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行政机关前期主动引导投资,后期又程序违法提前拆除建筑,前后行政行为矛盾冲突,违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造成大额建设投入损失的主要诱因,故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行政机关存在明显履职瑕疵:虽将项目列为重点工程,但长期未实质完成用地、建设审批前置协调工作;实施拆除时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定程序,期限未到即强制清拆,双重违法叠加放大自身过错。
2. 建设主体自身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自负次要过错责任
土地、建设规划审批属于法定强制性前置程序,企业及股东作为市场经营主体,负有核查完整审批手续的审慎义务。其明知项目始终未取得法定用地、建设许可,仍持续大额投入修建建筑物、购置配套设备,无视规划、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对损失发生存在自身过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当事人自身过错可相应减轻行政机关赔偿责任,法院据此酌定由建设方自行承担三成损失。
3. 资产损失范围认定:未拆除但丧失使用价值资产一并纳入赔偿
实务中常见争议:仅被直接拆除的建筑设备可主张损失,未拆除部分不予赔付。本案明确纠正该观点: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导致剩余未拆除建筑、配套设备彻底丧失使用功能、无法实现经营价值,该部分资产减损与违法拆除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全部计入总损失基数,统一按照过错比例分摊赔偿。法院采信具备资质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客观估值报告,将全部投入损失作为责任划分计算基础,损失认定标准具备可复制参考价值。
四、法律依据梳理:信赖利益纳入国家赔偿保护的规范根基
1.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职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裁判延伸解读:法条中 “合法权益” 不限于不动产所有权、经营权等法定物权,还包含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机关正式行为产生的合理信赖利益。行政机关违背信赖导致财产损失,属于法定赔偿范畴。
2.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利息损失一并予以支持。本案裁判适用: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资产损失同时,依法计算对应利息,全面填平当事人直接财产损失。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确定行政赔偿责任时,应当考量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合理划分损失分担比例,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结语
对于广大经营主体,政府扶持承诺不等于合法产权保障,投资建设仍需严守法定审批流程;对于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扶持与行政执法不可割裂,前后行政行为需保持统一、可预期,否则将因违背信赖保护原则承担大额行政赔偿责任。在后续同类拆违、项目关停行政赔偿纠纷中,信赖利益分级定责规则将成为法院划分损失责任的主流裁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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