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西北某市的伍女士,在上世纪60年代自建了一处房屋,长期居住并用于经营。1994年,她就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申请报告,但由于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相关规划和权属手续。2018年,辖区城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后不久,房屋被强制拆除。
伍女士起诉后,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定强拆程序违法,但同时以 “房屋无合法权属证明、不能证实为合法建筑” 为由,驳回了她的赔偿请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399号行政裁定:撤销三级法院全部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这起案件的核心裁判规则,和每一位有自建房、老房屋的普通人都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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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拆没人认账?谁实施、谁有责,不能互相甩锅
很多老百姓遇到强拆,最头疼的就是 “不知道该告谁”:多个部门在场,事后却互相推诿,都说自己没拆。
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了被告认定规则: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只要现有证据能初步证明其参与实施,就可以列为被告。
本案中,区城管局是辖区内规划违法的法定查处机关,事前就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街道办事处自认参与了前期摸排、现场维持秩序,且有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两机关虽都否认实施拆除,但既拿不出证据自证清白,也指不出真正的拆除主体。法院据此认定两机关均为适格被告,于法有据。
简单说:遇到不明主体强拆,不用怕找不到被告,谁有执法职责、谁出现在现场、谁事前发了通知,就可以先告谁。
二、老房算不算违建?不能用2008年的法律管60年代的房
“没证就是违建” 是很多人根深蒂固的误区,也是不少拆违案件的争议核心。但法律有一条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我们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才施行,要求建房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伍女士的房屋建于上世纪60年代,彼时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当地查处违法建筑的地方性法规也明确规定:法规施行前已建成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要依照建设当时的法律法规认定。
最高法在裁定中指出,行政机关直接适用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认定几十年前建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对于历史遗留房屋,应当充分考虑建成年代、当时的审批政策、是否经过基层单位认可等因素,不能简单以 “无证” 直接定性为违建。
三、无证房被强拆,真的一分钱都不赔?当然不是
原审法院驳回赔偿请求的核心理由,是 “原告不能证明房屋是合法建筑”。但最高法明确:这个举证逻辑和裁判标准是错的。
首先,行政机关认定违建、实施强拆,本就应当先查清房屋建设时间、是否符合当时规定、是否严重影响规划,而不是先拆了再说。本案中,行政机关既没查清房屋建成年代,也没评估对规划的影响,更没有依法作出正式的违建认定,强拆本身就主要证据不足。
其次,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不能 “一刀切” 不予赔偿。我国规划管理制度是逐步完善的,很多老房无证不是房主的过错,而是政策衔接、部门职能调整等历史原因造成。房主早年曾提交办证申请、房屋长期合法使用经营的,行政机关违法强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在未查清房屋建设背景、行政管理状况、实际使用情况的前提下,仅凭 “没有权属证明” 就驳回全部赔偿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四、案例启示
这起最高法再审案件,给所有人划清了三条维权红线:
1.无证≠违建,尤其是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要结合历史背景判断,不能直接推定违法;
2.强拆必须走程序,违建认定、限期拆除公告、陈述申辩权、救济期限一个都不能少,程序违法的强拆同样要担责;
3.违法强拆就要赔,即便房屋手续有瑕疵,也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违法强拆、不予赔偿的理由。
结语
遇到拆违纠纷时,建议先保留好房屋建设、使用、沟通的全部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别让 “无证” 两个字,轻易掩盖了违法强拆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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