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实践中,不少被征地农户会产生这样的疑问:自家承包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是否应当由县级政府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山东高院这起征地补偿行政诉讼终审判决,结合《土地管理法》及山东省征地管理相关规定,对县级政府征地补偿法定职责、补偿款项拨付路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方式作出明确认定,对同类征地纠纷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件核心概况
当事人系某自然村村民,其承包土地纳入高速公路项目征收范围。当事人已领取青苗补偿款,但主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发放至本人,遂向县级政府提交申请,要求政府直接向其个人支付上述补偿款项。
县级政府作出行政告知书,告知其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已依法完成。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请求。当事人继而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继续上诉至省高院。
当事人核心主张:自己仅领取青苗补偿,其余补偿与社保待遇未实际落实;政府仅将资金拨付至村集体、社保专户,不能视为已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该行为侵害自身征地权益。
二、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1)县级政府的法定补偿职责:足额拨付,而非直接向个人发放全部款项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政府负有法定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应当足额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但履行该法定职责,不等于需要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拨付至农户个人账户。
按照山东省地方征地管理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怎么使用,属于村民自治事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确定,并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
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决定权,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要求县级政府直接向个人支付该两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村民对村集体后续的补偿款分配方案不服,应当另行通过法定途径主张权利,不能要求政府绕过村集体直接向个人付款。
(2)被征地农民社保费:拨付社保专户,不直接发给个人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制度设计目的是用于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专款专用。法律及地方规范明确,该笔资金由县级政府足额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不是直接发放现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本案中,县级政府已提交社保基金专用票据,证明社保资金足额划入社保专户,即已完成该项法定职责。农户不能以没有直接收到社保现金,主张政府未履行社保安置义务。
(3)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可直接兑付给权利人
青苗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本案当事人已经足额领取,对此并无异议。这也提示大家: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保费,发放路径并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
三、案件背后,被征地农民最该读懂的维权逻辑
本案最容易产生的认知误区:将“政府足额拨付资金”等同于“补偿款直接发到自己银行卡”。
1.县级政府的义务,是保证征地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按时拨付到法定接收账户(村集体账户、社保专户)。资金拨付到位,即完成这一层法定职责。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入村集体账户后,分配环节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若村集体不召开会议、不公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违法、截留克扣补偿款,被征地农户维权的对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要求县级政府直接向个人付款。
3.社保费用进入社保专户之后,被征地农民能否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要看是否符合参保资格、社保部门的参保登记审核。资金专户落实,不等于自动完成参保登记,二者需要区分看待。
律师提示
当遇到征地补偿纠纷,首先要区分争议阶段:是政府没有足额拨付征地资金,还是村集体拿到款项后分配不公。不同阶段,对应的法律救济路径完全不同。选对维权对象,才能真正高效维护征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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