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房屋买卖后因各种原因迟迟未办理过户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房屋遇上征收拆迁,“登记房主” 和 “实际房主” 不一致时,补偿安置到底该给谁?往往会引发不小的纠纷。近日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判决,就对这一民生问题给出了清晰的司法答案。
若您正面临相关法律困扰,可随时联系正山律师团队,获取一对一专属维权方案,助力您快速维权、挽回损失!
一、案情:卖房十余年未过户,遇拆迁起争议
陕西安康市某乡镇的兰某原有一套住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底,兰某与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8.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潘某。
协议签订后,潘某全额付清了房款,随即搬入房屋长期居住;兰某也将两本权属证书一并交付给潘某。但双方一直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009年,因当地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相关部门发布通知,划定了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明确禁止区域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案涉房屋恰好在划定范围内,房屋过户登记因此客观上无法办理。
随后,当地镇政府对片区内房屋权属开展调查,并分两批公示调查结果,案涉房屋公示的所有权人为潘某。公示期间,兰某并未对权属公示提出任何异议。
2021年,镇政府与潘某正式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对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实施征收。潘某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最终领取补偿款共计96万余元。
得知补偿款全部发放给潘某后,兰某提起行政诉讼,以自己仍是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与潘某签订的安置协议无效。
二、判决:实际权利人才是补偿安置对象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兰某的诉讼请求。兰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拆迁补偿的安置对象到底该机械按登记认定,还是按实际权利状态认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但权属调查不能只看登记信息,当房屋已发生真实合法交易、登记与实际权利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权利人为准确定补偿对象。
法院给出了两点核心理由:
第一,不动产登记的核心作用是公示公信,目的是保护交易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当争议只发生在买卖双方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善意交易时,应当尊重真实的交易事实,以实际权利状态确定房屋归属,而非仅凭登记下结论。
第二,从利益影响来看,原房主早已收到全部购房款,也不再实际居住使用房屋,房屋是否被征收拆迁,并不会对其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真正因征收失去房屋、需要安置补偿的,是长期居住的实际权利人。
结合本案事实,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潘某已付清全款、实际居住十余年,且征收公示期内兰某未提出异议,足以认定潘某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因此,镇政府将潘某列为补偿安置对象、签订安置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三、给普通人的3点重要提醒
这起案件对所有房屋买卖双方都有很强的参考意义,在此提醒大家:
1.房屋交易尽量及时过户。不动产登记是权利保障最直接、最有力的方式,完成过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后续权属纠纷。
2.暂无法过户要留存好证据。如果因政策冻结等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过户,务必保管好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房屋交接记录、水电物业费缴纳证明等材料,用以证明真实交易和实际居住事实。
3.征收公示期及时主张权利。房屋征收的权属公示期是法定的异议期,如果对公示的权属有异议,一定要在公示期内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语
拆迁补偿的本质,是对房屋实际权利人财产损失的弥补。法律既尊重登记的公示效力,更尊重真实的权利状态,最终守住公平合理的底线。
关注我们,关注正山律师,了解更多征地拆迁法律知识,遇到问题不慌张,依法维权有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