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遇到村委会出面协调?分清权责再维权,别白白吃亏
2026-09-18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绝大多数村民最先对接、接触最多的并非征收主管部门,而是村委会工作人员。政策宣讲、面积摸排、补偿方案传达、动员签约等工作,大多由村委会落地推进。也正因如此,很多被征收人产生认知偏差,误以为村委会就是征收方,一旦其配合推进拆迁工作,便是偏袒官方、损害村民利益。

不少人因此心生抵触、消极对抗,甚至直接放弃维权,被动接受不合理补偿,最终白白错失争取合法权益的机会。其实,大家完全不必陷入这种认知误区。尤其是2026年新规落地后,村委会的权责边界迎来重大调整,认清最新法律规定,才能精准高效维权。

一、厘清定位:村委会不是征收主体,不管理征地补偿事务

很多村民的维权误区,根源是长期混淆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部门三者的身份权责。从法律定位来看,村委会始终不属于行政机关,无征地审批、补偿定价、强制签约的权力,仅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依据2026年施行的新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仅保留协助政府开展政策宣讲、信息摸排、矛盾调解等公共事务职责,是征地工作的协助者、配合者,绝非决策方、征收方。新法明确规定,村委会需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不得干涉集体财产相关事务。

自此,征地拆迁中村民最关心的土地补偿费分配、集体收益使用、宅基地管理等事项,全部剥离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由其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管理运营。仅在本村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村委会可依法代行相关职能,且必须参照集体经济相关法律执行。

二、走出误区:村民自治无权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益

现实中,不少村民存在固有误区:认为村委会全权管理村内事务,即便补偿不合理、操作违规,也只能被动接受、无力维权。这种想法在新法实施后,更是完全站不住脚。

法律明确规定,村民自治必须依法开展,绝不允许“自治凌驾于法治之上”。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等,不得与法律法规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民主及财产合法权益。

大家需重点警惕两类违规侵权行为:一是村委会越权插手补偿分配、压低补偿标准、胁迫村民签约;二是集体经济组织违规截留、克扣征地补偿、拒不公开收益账目。两类行为均属于明确违法行为,村民无需妥协,可通过法定渠道依法维权。

三、理性维权:更新认知,不盲从、不放弃

2026年新法施行后,村民必须彻底更新认知:村委会负责事务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偿与集体财产管理,二者权责完全分离。面对拆迁,无需刻意对立正常履职的村委会,也绝不纵容基层组织越权侵权行为。

同时务必牢记,所有拆迁补偿约定必须落实书面协议,坚决拒绝口头承诺,签字前仔细核对全部条款,杜绝盲目签约、自愿让利。征地维权从不靠对抗,而靠精准的法律认知、完整的证据留存和规范的维权流程。

总而言之,厘清法规下的权责边界、锁定正确维权对象,摒弃老旧认知误区,才能在征地拆迁中稳稳守住自身合法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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