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补偿中,"过渡期不超36个月"的承诺能否兑现?当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建设期限早已届满,征收方却以"财政资金紧张"为由拖延履行,被征收人能否主张变更补偿方式?日前,律师团队代理的广东清远一案,就暴露了这类补偿安置中的"悬空"难题。
【基本案情:5年等待换不来一间安置房】
委托人陈先生等4人在广东清远拥有国有土地上房屋,2020年12月因"扩容提质"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两份《房屋征收决定》配套的补偿方案明确:"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自取得报建手续之日起算)"。然而直至2024年底,约定的回迁安置房仍未动工,连地基都不见踪影。
2024年8月,委托人通过信访要求落实补偿并退回已缴纳的安置房面积差价,却收到"扩容提质"拆迁小组的《处理意见书》:"因财政资金紧张,安置房未开工;货币补偿方案暂未确定;已缴差价无法退回。"眼看房子被拆、补偿无望,委托人在律师指导下,向清远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理意见并责令履行补偿职责。
【律师解析:补偿期限岂能"弹性计算"?】
复议过程中,征收方辩解称:"过渡期限自报建手续取得之日起算,现项目未报建,故36个月期限未届满。"但这一说法遭到律师驳斥:
期限约定暗藏"陷阱":浙江等地明确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月"起算,是可确定的履行期限;而本案以"报建手续取得"为起算点,实质是将履行期限的主动权完全交给征收方,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法律赋予变更补偿的权利:《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过渡期满超24个月未交房,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更换安置房源。本案中,征收方以"协议有效"拒绝变更补偿方式,明显与上位法精神相悖。
财政困难非免责理由: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应当对补偿资金的落实承担法定责任。"财政紧张"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作为拖延履行补偿义务的合法抗辩。
【案件结果:复议机关责令重新处理】
2025年2月,清远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涉案补偿协议未明确具体履行期限,违反《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应明确期限"的规定。据此撤销原《处理意见书》,责令征收方6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推动解决安置补偿争议。
【正山提示:安置房逾期,这些权利必须主张】
关注过渡期限起算点:警惕"自报建/开工之日起算"等模糊约定,力争以"搬迁之日"作为期限起算标准。
逾期可主张货币补偿:多地规定,安置房超期未交付的,被征收人有权单方面选择货币补偿,并要求退还已缴差价。
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督促征收方履行法定职责,避免补偿权益长期"悬空"。
本案表明,征收补偿中的"口头承诺"与"弹性条款"潜藏风险,被征收人需在专业律师协助下,细化协议内容、明确违约责任,方能在权益受损时获得有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