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许可建造的300平米自建房必须限期拆除吗?
2025-06-18

无证即违建、一刀切式认定,是当下部分乡镇街道查处违法建设时的惯性思维。但经村委会许可、建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无证自建房,真的必须拆除吗?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回应。


【基本案情:近20年自建房突遭限期拆除】

1995年起,委托人牛先生租赁某村972平方米闲置养殖用地,2006年续签《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用于养殖或仓储,租期25年。此后,他在地块上陆续建造4栋砖混彩钢结构房屋,总面积300平方米。

2024年5月,镇政府现场检查后函询规自部门,确认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随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3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强制拆除。牛先生认为,房屋建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应区别对待,遂委托律师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


【律师解析:违建认定不清,拆除决定违法】

庭审中,镇政府坚持认为,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依《B市城乡规划条例》即可认定违建并拆除。但代理律师指出:

用地合法性:房屋建于村庄建设用地,未占用农用地,且村委会2006年签订租赁协议、2022年出具证明,认可建设沿革;

用途合理性:部分房屋仍用于养殖和堆放饲料,未完全改变土地用途;

历史遗留因素:房屋建造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属存量无证建筑,与“私搭乱建”有本质区别;

比例原则违反:限期拆除是最严厉处置措施,镇政府未考虑房屋实际情况,处置明显不合理,违反行政法比例原则。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撤销拆除决定】

2025年1月,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未充分考虑房屋用地性质、历史成因及实际用途,认定违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置措施不符合比例原则,判决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正山提示:存量无证房处置需兼顾历史与现实】

处置原则:存量无证房屋应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优先采取补办手续、部分拆除等温和措施,而非直接限期拆除;

维权要点:核查用地性质,确认是否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收集村委会许可、历史使用证明等证据,证明建设合理性;主张《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因素,要求区别对待;

未雨绸缪:增强产权意识,尽早为存量无证房屋申请补办规划、建设手续,从根源上消除违法风险。

本案表明,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设时,需综合考量用地合法性、历史成因、实际用途等因素,避免“一刀切”式执法。当事人遇此类情况,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论证房屋特殊性,争取合理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