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大背景下,征地引发的矛盾日益凸显。河南省安阳市北街村因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征地补偿方案,437 户村民联名要求召开听证会,却遭地方政府以 “项目紧急、程序合规” 为由拒绝,这一事件迅速升级为群体性争议。村民的听证请求是否有法可依?地方政府行使程序裁量权的边界又在哪里?这些问题不仅关乎村民的切身利益,更折射出基层治理中公共利益与私权保障的深层矛盾。
一、北街村听证请求的法律支撑体系
(一)宪法层面的权利基石
《宪法》第二条确立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根本原则,第十三条明确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村民要求听证,实则是对财产权保障的程序性延伸,是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 3567 号裁定中强调,征地程序中的听证权属于宪法性程序权利,行政机关不能以追求效率为由随意剥夺。
(二)土地管理法的程序规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北街村总户数 832 户,437 户联名申请已超过半数,但地方政府以 “联名名单未经村委会认证” 为由,拒绝认定达到 “多数” 标准,试图规避听证义务。
(三)地方立法的细化规定
《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十条指出,申请听证的农户比例达 30% 以上,或涉及土地面积超过被征地总量 50% 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北街村申请比例达 52.5%,已触发强制听证条件。然而,地方政府援引《东阳市土地征收程序实施细则》第五条 “听证会由征收部门视情况决定”,导致上位法与下位规范产生冲突。
二、听证请求受阻的制度性难题
(一)听证启动条件的认定争议
“多数” 标准界定模糊是核心问题。现行法律未明确 “多数” 是以户为单位还是以人数计算。以北街村为例,若按人数计算,联名人数占比 37%,未达半数,地方政府借此逃避听证责任。对比 2022 年台州市黄岩区类似案件,法院采用 “户数过半即视为多数” 标准((2022) 浙 10 行终 121 号判决),凸显出司法实践与行政解释的分歧。
(二)听证程序的形式化弊端
在听证程序运行中,代表遴选机制存在缺陷。北街村此前三次征地听证会的代表,70% 由村委会推荐产生,使得异议群体难以充分表达意见。同时,村民无法完整获取土地评估报告、财政资金分配方案等关键信息,导致听证质询难以触及实质问题,沦为走过场。
(三)救济渠道的效能缺失
行政复议方面,东阳市司法局以 “听证属于程序性事项不直接影响实体权益” 为由,对村民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这明显违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程序权利救济的规定。而通过诉讼途径维权,从立案到判决平均耗时 18 个月,在此期间项目往往已完成实质性推进,即便村民胜诉,也难以改变既定事实。
三、听证程序法治化的改进路径
(一)立法层面的优化完善
为消除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建议修订《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将 “30% 以上被征地农户联名申请” 设定为强制听证的刚性条件,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同时建立双重认定机制,允许村民通过户数、人数任一达标即可触发听证,确保不同人口结构村庄的公平性。
(二)听证程序的透明化革新
利用数字化手段,依托政务平台开设 “征地听证专栏”,实时公开评估报告、补偿测算模型等原始数据,参考温州市征地信息公示系统的做法。改革代表产生制度,采用 “自愿报名 + 随机抽选” 模式组建听证代表库,保证异议群体代表比例不低于 40%,借鉴广州市听证代表管理办法的经验。
(三)救济机制的效能强化
依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明确将 “拒绝召开听证会” 纳入可复议的行政行为范围,扩大复议受案范围。在听证相关诉讼期间,法院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裁定暂停征地项目实施,建立行为保全制度,防止 “先上车后补票” 的情况发生。
四、听证权保障与基层治理的协同发展
(一)听证与风险评估的联动机制
将听证参与度、意见采纳率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北街村这类高风险项目实行 “听证前置”,未完成听证不得通过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矛盾激化。
(二)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赋能
开发听证意见智能分析系统,运用语义识别技术自动归纳争议焦点。如针对北街村村民诉求中 “商铺停产损失补偿” 提及率达 89% 的情况,系统可及时推送相关补偿政策解读,提高沟通效率。
(三)基层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组建由律师、评估师、心理咨询师组成的 “听证辅导员” 团队,为村民提供专业指导,帮助其理解法律条款、测算补偿权益,打破专业能力不对等的局面,促进理性协商。
结语
北街村集体的听证诉求之争,是一场关乎程序正义的法治实践。当村民的合理诉求遭遇程序障碍,暴露的不仅是法律实施环节的漏洞,更是基层治理中 “重实体、轻程序” 的思维误区。只有完善听证制度的法律规定、强化程序性权利的司法保障、构建多元参与的协商平台,才能有效化解群体性争议。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中,让每一项征地决策都经得起公开听证的检验,才能真正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