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发展进程中,城市更新与民生保障的矛盾日益凸显。兰州市城关区机械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引发的拆迁安置争议,正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居住权益冲突的典型缩影。2025 年 3 月,城关区住建局依据《兰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建设审批办法(试行)》,对雁滩片区 57 户城中村自建房启动拆迁工程。然而,安置房源被安排在 40 公里外的皋兰县九合镇,这一举措引发村民强烈抵制,他们以 “就医就学半径超出日常生活圈” 为由,拒绝接受该安置方案,行政效率与居住尊严的矛盾一触即发。那么,如何借助法律协商机制,平衡空间正义与城市发展需求呢?
一、城中村自建房拆迁的特殊法律属性
(一)混合产权下的补偿权益
城关区雁滩片区的自建房建于 2003 年 “村改居” 过渡时期,其土地虽属集体所有,但依据《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24 条规定,已建成区域应参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此外,村民还享有《兰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赋予的 “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权利。可惜现行安置方案中,并未提供房票置换选项,这无疑限制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安置距离的法律规范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1 条未对安置半径作出明确规定;而《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明确指出,“一类地段安置距离不超过 10 公里”。但九合镇安置点与拆迁地实际距离达 38 公里,远远超出了基础教育、医疗资源的合理服务范围,严重影响村民日常生活。
二、安置程序存在的问题剖析
(一)参与机制流于形式
征收部门在此次拆迁安置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兰州市人民政府 2025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要求,对于重大民生项目,未组织听证程序,仅仅以公示代替与村民的协商,使得村民无法充分表达诉求,参与机制形同虚设。
(二)评估标准不合理
现行补偿方案存在诸多缺陷。其一,未按照《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核算区位差价;其二,忽视了城中村 “租住共生” 的经济模式;其三,在交通成本折算上,仅考虑直线距离,未将实际通勤时间纳入考量,导致补偿方案无法真实反映村民的实际损失。
三、协商维权的法律途径
(一)行政协商的可行方向
村民可依据相关法规积极主张权利。例如,联名申请启动补偿方案修订,依据《兰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 12 条,要求对不合理的安置方案进行调整;同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21 条,申请获取主城区存量安置房数据,以便争取更合理的安置地点;此外,还可主张参照中山桥片区搬迁标准,增加距离补偿系数,弥补因安置距离过远带来的损失。
(二)司法救济的备选方案
若行政协商无法达成满意结果,村民可考虑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可提起 “履行法定职责” 之诉,重点指出安置距离违反《民法典》第 243 条 “生活条件不降低” 原则,也未落实《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第 5 条 “就近安置优先” 的要求,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争议焦点 | 政府方案 | 村民诉求 | 折中建议 |
安置地点 | 九合镇(38 公里) | 主城区 5 公里范围内 | 和平镇(12 公里) |
补偿方式 | 产权调换 | 货币补偿 + 自主购房 | 房票安置 + 10% 补贴 |
过渡保障 | 每月 800 元 / 户 | 按实际租金补贴 | 1500 元 / 月 + 交通卡 |
四、制度优化的立法建议
(一)建立安置半径分级制度
建议修订《兰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增设安置半径分级规定:核心城区安置不超过 8 公里,近郊区安置不超过 15 公里,远郊安置则需额外提供 30% 距离补偿金,以此保障村民因安置距离产生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二)完善参与式决策机制
可借鉴亳州市 “三阶段协商” 模式,在预征收阶段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在安置方案起草期组织专家论证会,确保方案科学合理;在补偿协议签订前进行个别磋商,充分尊重村民个体诉求,让决策过程更加民主、透明。
此案例深刻揭示了市政项目建设与居住权保障之间的深层矛盾。未来,在修订《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时,可引入 “居住权影响评估” 制度,要求项目方在规划阶段,就对安置方案与公共服务资源的匹配度进行论证。必要时,通过跨区域土地置换等方式,保障村民的 “空间正义”。只有将居民的需求置于城市发展的核心位置,才能真正实现城市发展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