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中的法治刻度:从最高法裁定看集体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2025-11-11
在乡村振兴的浪潮中,旧村改造既是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的民生工程,也是考验基层治理能力与法治水平的“试金石”。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申2182号行政裁定书,就一起因旧村改造引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纠纷作出终局裁判,为全国范围内同类旧村改造项目的依法推进提供了清晰的法治指引。

正山律师事务所深耕乡村法治服务多年,为您专业解读旧村改造中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合法性边界、程序要求及权益保障要点,助力村民、村集体精准把握法律规则,化解改造中的法律困惑。

一、案件核心:旧村改造收回土地,是公益举措还是违法征收?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广州黄埔区某某旧村改造项目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未签约私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性质与合法性上。再审申请人区某辉认为,该旧村改造项目实质是政府主导的土地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违法,请求撤销相关行政复函及复议决定,并推翻一、二审判决。

而从案件事实来看,某某旧村改造的初衷十分明确 ——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升村民生活水平而启动项目,天然具备公共利益属性。在程序上,改造实施方案、改造模式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复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履行了严格的民主议定程序,组织全体成员对签约交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关键事项进行表决,完全符合基层民主决策的要求。在此基础上,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街道办审查,黄埔区政府作出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复函,并明确要求依法落实相关补偿,广州市政府经复议维持该复函,形成了完整的行政程序链条。

二、法律锚点:集体土地收回的合法性根基何在?

最高法的审查结论,始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清晰界定了旧村改造中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合法边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且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条款直接为旧村改造中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提供了法律基础 —— 旧村改造作为提升村民生活品质的公益事业,完全符合“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法定情形,村集体经济组织据此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于法有据。

同时,《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策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案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签约交房、土地收回等事项组织全体成员表决,正是对这一规定的严格践行,确保了旧村改造举措真正体现全体村民的共同意志,而非少数人的单方决策。最高法据此认定,政府作出的复函及复议决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驳回区某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三、法治启示:旧村改造必须守住的 “三条底线”

这起最高法裁定背后,蕴含着旧村改造项目依法推进必须坚守的 “三条法治底线”,为基层实践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其一,公益属性底线。旧村改造的出发点必须是维护集体公共利益,以改善村民生活环境、提升集体发展水平为目标,这是获得法律支持的前提。脱离公共利益的 “改造”,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难以获得村民的广泛认同。

其二,民主程序底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务,应当由全体成员共同决策。无论是改造方案的确定,还是土地收回、签约交房等关键事项,都必须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让村民真正成为旧村改造的参与者、决策者和受益者,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其三,补偿保障底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以牺牲个别村民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依法落实相关补偿” 是法律的硬性要求,也是平衡集体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关键。只有让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村民得到合理补偿,才能让旧村改造工作获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实现和谐改造、平稳过渡。

四、结语:法治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正山律师事务所始终认为,旧村改造的顺利推进,离不开法治的规范与保障。这份最高法裁定不仅为同类项目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更凸显了专业法律服务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价值。未来,正山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为旧村改造项目提供合规审查、纠纷调解、权益保障等全流程法律服务,助力项目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推进,既守护集体公共利益,也保障每个村民的合法权益,为乡村振兴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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