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法院准许,街道办强拆房屋违法!——从典型案例看行政协议履行中的强制执行权边界
2025-12-12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常见的行政协议类型。但当协议履行出现争议时,行政机关能否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近日,天津一起典型行政诉讼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未经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径行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结合该案为大家深度解析其中的法律关键。


一、核心裁判要旨:行政机关无径行强拆权,强制执行需经法院准许

该案的核心裁判规则清晰明确: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即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也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先催告,再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只有在相对人收到决定后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未诉讼且仍不履行,同时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程序,直接对房屋等财产实施强制拆除,该行为必然违法。

二、案情回顾:协议履行起争议,街道办自行强拆引诉讼

赵某系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某村居民,1996年4月其经村委会同意在村内建造房屋,该房屋为其合法财产。2020年9月23日,赵某与新立街道办事处、案外人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泥窝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村民房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赵某自行拆除房屋门窗及室内设施后,由泥窝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拆除建(构)筑物设施。

2023年6月21日,新立街道办事处在赵某房屋门口张贴《腾退房屋通知书》,要求赵某7日内腾空房屋,否则将依据协议自行腾空。赵某于6月23日看到该通知,但因双方就安置房提供问题存在争议,未按通知要求腾房。2023年7月13日,新立街道办事处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将赵某的房屋强制拆除。

赵某对该强拆行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新立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庭审中,新立街道办事处辩称其已按约定提供安置房源,赵某拒绝选房、腾房,其强拆行为属于履行协议;而赵某则主张街道办未按协议约定提供合格安置房,其有权拒绝腾房,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三、裁判结果:两审法院均认定——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立街道办事处不具备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其径行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新立街道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审法院的判决一致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履行中的权限边界,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四、裁判理由解析:行政强制执行权法定,严禁行政机关“自审自执”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新立街道办事处是否具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法定职权?法院的裁判逻辑主要基于以下两点核心法律规定:

1.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法定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行政强制执行权并非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必须由法律明确授权,否则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实施强制执行。

2.  行政协议履行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行政协议履行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进一步细化了救济路径,要求行政机关在相对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必须经过“催告—作出履行决定—相对人不复议不诉讼仍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完整程序。

法院指出,现行法律并未在行政协议领域赋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即便新立街道办事处认为赵某未按协议履行腾房义务,也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自行组织强拆。因此,新立街道办事处径行强拆的行为因缺乏法定职权基础,已构成违法。


五、正山律师解读:被征收人遇类似情况,需明确这3点维权关键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拆迁维权团队结合该案,为广大被征收人梳理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中的核心维权要点:

1.  行政机关无“强拆权”,协议约定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即便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了“逾期不腾房可强制拆除”等类似条款,该约定也因违反《行政强制法》关于强制执行权法定的规定而无效。行政机关不能以“协议约定”为由规避法定程序,自行实施强拆。

2.  协议履行有争议,先辨责任再维权若行政机关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提供合格安置房、未足额支付补偿款等),被征收人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等规定主张行政机关违约,拒绝履行相应义务。此时行政机关更无权以“被征收人未腾房”为由强拆。

3.  遭遇违法强拆,固定证据是关键若不幸遭遇行政机关径行强拆,被征收人应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报警等方式固定强拆主体、强拆过程、房屋及物品损失等证据,并及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案再次彰显了“程序正义”在行政法领域的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即便出于“推进工作”的目的,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力。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违法强拆等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以专业的法律服务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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