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执法不仅要实体合法,程序合规同样是不可触碰的底线。近日,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治安行政处罚上诉案,因办案机关存在超期办案、重大案件未履行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等问题,最终撤销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一审判决,为行政执法程序正义写下生动注脚。
一、案情回顾:家事纠纷引发的治安处罚
某地居民因离婚诉讼期间的婚生子看护问题产生纠纷,一方邀约他人前往另一方亲属居住的小区,以 “房屋漏水” 为由敲开房门,协助当事人将孩子抱走,过程中与房屋内人员发生阻拦冲突。事发后,房屋内人员报警,当地公安局于受理案件后展开调查,认定参与敲门入室的上诉人存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治安违法行为,时隔近一年后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人不服该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办案机关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成立,办案机关量罚得当,虽超期办案但未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遂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核心争议: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二审中,双方争议的核心集中在办案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主要涉及两个关键问题:
办案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涉案处罚是否属于 “较重行政处罚”,是否履行了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
上诉人主张,办案机关自受理案件至作出处罚决定已超过法定最长期限,且涉案行政拘留处罚属于较重处罚,办案机关未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的相关证据,程序严重违法。
办案机关答辩称,该案因家庭纠纷引发,曾尝试调解未果,后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延长办案期限,涉案处罚属于情节较轻的幅度范围,不属于 “较重行政处罚”,且已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程序合法。
三、法院判决:程序违法,撤销处罚及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案件于2018年5月受理,2019年5月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远超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三十日,且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该案无违法嫌疑人逃跑等客观阻却事由,办案机关仅履行延长三十日审批手续,仍远超法定办案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办案机关已以 “案情重大、复杂” 为由延长办案期限,却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处罚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办案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纠正该程序问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办案机关负担。
四、法律解读:征地拆迁中,程序正义比什么都重要
结语
行政机关执法需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严格遵守法定时限、法定程序,确保每一起执法案件都经得起法律检验。公民若遭遇行政机关违法执法,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法律不仅是行为规范,更是权利保障的盾牌。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公民个人,都应敬畏法律、遵守程序,共同守护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