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项目中行政机关未履行答复义务,复议决定责令依法处理
2026-04-03

在城市有机更新推进过程中,行政机关对群众诉求的依法履职,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的关键。近期,一则涉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复议案件,就因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期处理群众查处申请引发争议,复议机关经审理作出明确决定,厘清了行政机关的法定履职义务。

一、案件背景

本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为四名自然人,因认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占用共有公共设施及房屋周边公共绿地违法施工的行为,向属地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下称“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后因对被申请人未按期书面答复的行为不服,向属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收悉复议申请,经审查后于2025年2月5日依法受理,同时向双方送达相关受理及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复议机关依法核实后,因案件情况复杂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最终审结本案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的核心复议请求有两项:一是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邮寄的查处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二是责令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生效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涉嫌违法施工的行为。

二、双方主张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为属地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查处毁损绿地、占用消防水池和物业房等行为的法定职责。同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擅自占用共有绿地及公共设施施工的行为,违反《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而被申请人在收到查处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遂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申请人反映问题涉某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所涉地块为净居寺43号B宗地,而申请人所在区域为净居寺43号A宗地,申请事项并非在申请人所在宗地范围内;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9日收到区政府转办的查处申请书后,会同属地街道及相关部门调查,并参与多轮专题研究会议;因申请事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且相关历史资料缺失较多,需市、区多个职能部门共同核实情况,处理时间长、难度大,计划待区政府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再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三、法院审理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本案核心事实:2024年11月6日,四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明确申请查处违法施工行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后两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完成该申请书的签收。上述事实有《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充分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已依法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查处申请,被申请人亦于次日完成签收,履行了申请的送达与接收程序。但针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被申请人虽在答复中说明了相关事由,却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对该查处申请书进行了妥善处理。复议机关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不能仅以问题复杂、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或需多部门核实为由,免除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程序性回应或实质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履职行为存在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出最终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依法对申请人递交的《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

同时,复议机关明确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案件启示

本案虽是一起针对行政机关未按期处理查处申请的复议案件,却折射出城市更新领域依法行政的核心要求,也为行政机关履职划定了明确准则。

一方面,法定履职义务不因问题复杂而免除。行政机关收到公民的查处申请后,即便所涉问题为历史遗留问题、需多部门协同核实,也应履行法定的程序义务,即便无法立即作出最终查处结论,也应及时向申请人释明案件进展、暂未办结的原因,而非简单搁置不予答复,这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前提。

另一方面,城市更新需平衡推进效率与权益保障。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常涉及土地权属、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难度较大,但行政机关作为法定监管部门,仍应建立高效的协同核实机制,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唯有坚守依法行政底线,依法处理群众的合理申请,才能让城市更新在法治框架下推进,既保障项目建设进度,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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