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征收人有一个朴素的理解:户口在村里,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安置理应有自己一份。最高人民法院(2026)最高法行申1号行政裁定书给出了答案——户籍,从来不是认定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这份裁定再次重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核心认定规则,对判断征收安置权益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一个真实争议:房屋被拆,安置资格却被否
2018年12月,本案再审申请人(被征收人)与当地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位于某社区某村民小组的房屋被拆迁,获补偿款11402元。2023年11月,当地现场指挥部作出《答复函》,认为再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不属于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被拆除房屋为无瓦无门无窗墙体,不符合安置条件,不能纳入安置。
再审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后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均被驳回,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裁判规则:成员资格认定,法律上怎么看
本案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依据当地安置政策《当地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防政发〔2016〕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安置人口以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有承包土地且有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被拆迁的本生产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准。也就是说,获得安置的条件之一,是具备案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最高法在裁定中重申:判断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户籍外,主要依据为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三、败诉原因:三个关键事实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多年前因结婚将户籍迁至本地另一社区,一家在户籍迁入地已有宅基地,在案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没有正常居住的房屋。换言之,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案涉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长期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也未能证明其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最高法据此认定,再审申请人主张其为案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获得宅基地安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四、对征拆实践的启示:资格认定要看实质
这个案例提示被征收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关键,不在于户籍簿上的名字,而在于是否与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户籍迁出多年、已在他处取得宅基地、长期不在村内生产生活的,主张安置资格时,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集体仍保持实质联系,例如长期承包集体土地、履行成员义务、实际居住生产等。仅凭户籍或一纸补偿协议,难以获得支持。
征收安置事关重大,成员资格认定直接决定安置权益的有无。理解“户籍之外看实质”这一规则,才能准确评估自身处境,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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