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实务中,大量被征收人存在普遍性认知偏差:因补偿标准未能协商一致、未签署补偿协议,房屋被征收方强制拆除后,多数当事人会默认该行为属于征收“常规操作”,认为自身无维权空间,只能接受既定事实。
对此,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明确释法: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落实补偿权益、未走完法定强制执行程序的前提下,径直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属于典型的程序性违法行政行为,并非合法征收行为。行政机关无随意突破法定流程强拆房屋的权限,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申请确认违法、主张全额行政赔偿的权利。
一、实务误区厘清:拒签补偿协议,不产生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
征收维权实务中,诸多行政机关会以“被征收人拒不配合签约、阻碍征收进度”为由,迳行实施强拆,并以此抗辩行为合法性。但从行政法层面而言,该理由完全不成立。
房屋征收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必须遵循自愿协商、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被征收人针对不合理补偿标准、违法征收流程行使拒绝签约的权利,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抗辩权,并非违法阻却行为。换言之,协商未果、未签订协议,仅代表双方未达成合意,绝不等同于征收方可以跳过法定程序、迳行实施强制拆除。以此为由实施的强拆行为,本质是行政程序缺位、行政权力滥用。
二、法定程序拆解:合法强拆的唯一路径,无变通空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强制拆除具有严格的法定闭环,法律未赋予征收机关任意强制拆除的权限,所有合规拆除行为,均需满足完整法定要件,核心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行政强制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征收工作刚性原则为先补偿,后搬迁。合规征收第一顺位为双方协商签约,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补偿款项足额到位、安置方案落实后,方可启动搬迁及拆除程序,这是征收工作的基础前置条件。
针对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法律明确了唯一合规处置流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公示,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与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启动司法审查程序。
只有在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逾期拒不搬迁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经法院立案审查、裁定准予执行后,方可依据司法裁定实施拆除。
同时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履行催告、公告、陈述申辩复核等法定程序,缺一不可。未签约、未补偿、无补偿决定、无司法裁定的“四无强拆”,属于重大程序违法,依法应当被确认违法。
三、维权核心动作:强拆后的证据固定与合规核查要点
行政诉讼核心为“证据定案”,房屋灭失后,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责任主体锁定、损失金额举证,均依赖完整证据链。强拆发生后,切忌盲目信访、拖延取证,需精准完成三项核心工作,构建完整维权证据体系。
第一,全程固定视听证据,锁定强拆事实与主体。第一时间留存房屋原始状态、建筑面积、室内装修及物品原貌影像资料;完整拍摄强拆现场、到场执法人员、施工机械、现场指挥人员等核心内容。所有原始音视频、照片不得剪辑、修改、删除,该组证据是确认强拆行为实施主体、证明强拆事实的核心直接证据。
第二,规整权属与征收文书,夯实基础事实。完整整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建房审批手续、权属登记档案等合法性证明材料,佐证房屋系合法建筑,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同时归集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文件、沟通记录、谈话录音等资料,完整还原征收全过程。
第三,核查征收全流程,精准锁定违法点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官网公示渠道调取本次征收全套程序文件,逐项核查征收主体资质、征收立项批复、公示程序、补偿评估程序、强制执行程序是否合规,精准筛查程序瑕疵与违法节点,为后续确认违法、主张赔偿提供核心依据。
四、结语:程序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可主张全额赔偿
从司法裁判口径来看,人民法院对“未签协议强制拆除”的征收行为持严格审查标准,无合法依据、无完整程序的行政强拆,几乎均会被判决确认违法。行政机关因其程序违法行为,需承担对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被征收人无需因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放弃维权,针对违法强拆,可依法主张房屋价值损失、室内物品损毁损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合法征收对应的补偿权益。
征收维权的核心在于精准把控程序漏洞、完整固定证据、依法启动司法程序。遭遇违法强拆后,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征拆律师介入,通过专业法律研判、精准取证质证,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足额补偿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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