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3 月,河北石家庄永安街 37 位老宅院主联合对 “签约奖励金与文物评级挂钩” 的政策表达强烈不满。这场风波背后,是《文物保护法》第 26 条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17 条的制度矛盾,凸显出城市更新进程中补偿机制的扭曲现状。征收部门规定住户必须先签订协议,才会启动文物价值评估工作,而 3.8 万元 /㎡的奖励金标准,相当于基础补偿的 42%(数据源自 2025 年住建部补偿标准白皮书)。这种 “先签字,后定价” 的操作模式,是否存在程序颠倒的问题?
一、法律关系的三重矛盾
(一)程序正义的反向设置
现行政策规定的 “签约→评估→补偿” 流程,与《文物保护法》所要求的 “先评估后决策” 原则背道而驰。以杭州七里岗金汤街为例,对历史建筑进行评估通常需要制定长达 5 年的保护预案,而永安街仅给予住户 90 天的签约期限,形成明显的制度性压力。
(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存疑
通过 “早签多得” 的阶梯式奖励政策(首周签约额外奖励 15%),实质上构成了《民法典》第 148 条中规定的 “胁迫性意思表示”。此前云州区永业东街改造中,类似的条款就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二、司法实践的四种范例
(一)北京模式:双轨制评估体系
针对文物建筑,北京采用 “基础补偿 + 文化增值补偿” 的分项计算方式,同时将奖励金上限控制在 10% 以内(参考 2024 年东城相关判例)。
(二)广州做法:预评估机制
广州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就完成文物评级工作,并同步公示补偿方案,有效避免了居民 “盲目签约” 的风险(依据粤高法〔2025〕21 号指引)。
(三)大同经验:异议冻结期制度
大同对于提出文物认定异议的房产,专门设置 60 天的专家复核期,且在此期间不扣减奖励金(参照云州政发〔2025〕4 号文件) 。
(四)杭州创新:文化股权置换方案
杭州七里岗案例中,允许历史建筑所有者在补偿金和文旅项目收益分成之间进行选择,部分所有者获得了高达 35% 的股权。
三、制度重构的五大要点
(一)评估前置程序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 7 条,应将文物评估作为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确保评估先行。
(二)资金池隔离制度
设立专门账户对文物补偿款进行管理,严禁与奖励金混合使用,可参考医保基金的监管模式。
(三)梯度保护补偿机制
根据文物保护等级实施差异化补偿:
•市级文保单位:补偿标准为市场价的 1.8 倍;
•历史建筑:补偿标准为市场价的 1.5 倍;
•传统风貌建筑:补偿标准为市场价的 1.2 倍。
(四)反胁迫条款
在征收协议中明确注明:“奖励金不得替代基础补偿”,参考最高法民申 832 号裁定的相关规定。
(五)文化救济通道
建立针对文物争议的快速仲裁机制,并组建包含非遗传承人的专家委员会,大同市已对此进行试点。
结语:在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间寻求法治平衡
当永安街的古老建筑面临现代化建设的冲击,我们需要的不是以 “签约奖励” 为诱饵的不当操作,而是遵循《文物保护法》第 4 条 “保护优先” 原则,构建合理的补偿体系。正如 2025 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所强调的:“对文物建筑的征收,本质上是对文化记忆定价权的争夺”。只有通过实现评估程序正义、补偿构成透明、救济渠道专业这三重改革,才能让老城的每一处建筑都能得到与其历史价值相符的补偿,让 “拆有所偿” 不再只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