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无职权签订征收协议!某镇政府与居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确认无效
2025-10-17

在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案件中,行政机关是否具备法定职权是决定征收行为合法性的关键。近日,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因镇政府无法证明其具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协议无效,为被征收人依法维权提供了重要指引。

【案件背景:房屋征收存争议,居民起诉维权】

两名原告系夫妻关系,在湖北省黄梅县某镇拥有合法房屋,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房屋内开展合法经营活动。2019 年,因当地城区规划建设需求,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原告始终未收到征收公告、补偿标准等法定文件,对征收合法性存疑,最初不同意拆迁。


据原告陈述,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要求签订协议,甚至通过日夜看守店面、阻止正常经营的方式影响其生计。无奈之下,一方原告签署了征收方提供的空白协议,另一方原告因认为征收违法始终未签字。后续,征收方按自行评估价格支付补偿款,并催促原告搬家。为核实征收依据,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被告知所需的征收批复、公告、补偿标准等文件均不存在。


2021 年 7 月 1 日,原告以镇政府征收程序违法、无征地批文、逼迫签订空白协议、共有权人未签字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黄梅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无效,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双方争议:协议效力成核心焦点】

(一)原告:四大理由主张协议无效

征收程序违法:认为镇政府未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未履行公告、告知补偿标准等义务,试图逃避法律监督;

无征地批文,行政行为无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主张镇政府无征收批文,属于 “行政行为没有依据” 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逼迫签订空白协议违法:认为政府工作人员通过干扰生产生活、逼迫签署空白协议的方式,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 “禁止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的规定,违背原告真实意思表示;

共有权人未签字: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共有权人未签字,协议不符合生效要件。

(二)被告:辩称协议合法有效

镇政府称,双方签订协议前已完成评估,补偿价格高于同期同类房产市场评估价,且原告已全额领取补偿款,领款行为表明其认可协议内容,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提交了评估报告、补偿协议、领款条据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无职权即违法,判决协议无效】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与认证:

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因真实合法且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房屋产权归属,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补偿协议与原告证据一致,其他证据能证明部分事实,但关键缺陷在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具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


法院指出,行政协议兼具 “行政性” 与 “合同性”,需同时符合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协议应认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对签订行政协议的法定职权负有举证责任,而该案中镇政府未能证明其具备相应职权,违反 “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行政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判决确认镇政府 2019 年 12 月 17 日与原告签订的《黄梅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无效。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提醒:行政机关开展征收活动、签订补偿协议必须以具备法定职权为前提,“法无授权不可为” 是行政行为的根本准则。若被征收人遇到征收程序不规范、行政机关无明确职权依据、逼迫签订协议等情况,应及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留存证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确保征收补偿行为合法合规,保障自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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