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轻伤害案件的裁判智慧:拒绝唯 “结果论”,坚守主客观相统一
2025-11-14

一场因2000元借款和玩牌琐事引发的推搡,最终导致被害人轻伤一级,行为人历经一审获刑、发回重审后免予刑事处罚,直至终审改判无罪——张某中故意伤害案的审理过程,不仅还原了一起民间纠纷的来龙去脉,更彰显了我国刑事裁判中 “拒绝唯‘结果论’、坚守主客观相统一” 的司法智慧。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始终关注司法实践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践行,就此案为您详细解读。

一、案件回顾:一场琐事引发的刑事风波

张某中与施某周系同村村民,2021年春节前,施某周向张某中借款2000元并承诺节前归还。当年正月初六中午,酒后的张某中在同村张某家见到为张某妻子输液的施某周,因借款未还轻哼 “瞎搭”(方言,指说话不守信用),并上前抱住施某周,施某周随即挣脱。

之后四人玩扑克牌,因张某中饮酒过多抓牌不稳,其他人不愿继续并走到屋外。施某周返回客厅换药水时,张某中提出 “不愿打牌就还借款”,遭施某周拒绝。施某周起身离开时,张某中追出抱住他,两人推搡中,施某周身体右倾倒地,右脚蹩向外侧受伤,经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脱位,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案发后,张某中支付了全部医药费,双方曾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后经派出所调解,张某中赔偿15万元并达成和解。2022年7月,派出所发现案件线索后立案侦查,施某周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历经一审获刑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发回重审后免予刑事处罚,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于2024年7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张某中无罪。

二、争议焦点: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故意

本案控辩双方对 “推搡致施某周轻伤” 的基本事实无争议,核心分歧在于张某中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施某周的故意——这也是区分 “故意伤害罪” 与 “意外事件”“民事侵权” 的关键所在。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二是对该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刑事裁判中,若仅以“造成轻伤结果”就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便是典型的“唯结果论”,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

三、裁判逻辑:多维视角还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终审法院并未停留在“轻伤结果” 上,而是从案件起因、行为方式、事后表现、被害人态度四个维度,综合判断张某中无伤害故意:

其一,案发起因系生活琐事,无伤害动机。张某中与施某周平时关系较好,此次推搡源于玩牌散场和借款未还,属于民间常见琐事,该事由不足以促使行为人产生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动机。

其二,行为方式无主动加害性,伤害结果具偶然性。张某中未实施直接打击等加害行为,“别脚” 是推搡中偶然形成,非有意为之。现场见证人和施某周亲友均认为受伤是 “闹着玩” 导致,而两个年龄、体态、力量相近的成年男性在平地轻微推搡,通常不会造成轻伤后果,此次受伤具有偶然性。

其三,事后表现彰显排斥伤害的态度。施某周受伤后,张某中立即查看伤情、试图复位,支付全部医药费并积极赔偿,这些行为表明其对伤害结果持反对、排斥态度,与间接故意 “放任结果发生” 的意志因素完全不符。

其四,被害人谅解印证无伤害故意。施某周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及时出具谅解书,不希望追究张某中刑事责任,从被害人视角印证了此次伤害并非张某中故意为之。

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中明知推搡会导致施某周轻伤,且对该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终审法院据此改判无罪,完全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

四、裁判要旨:民间纠纷轻伤害案件的审理指南

张某中案的终审裁判,为同类民间纠纷轻伤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必须避免唯 “结果论” ,综合考量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多重因素,全面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坚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实践中,若行为人与被害人因相互嬉戏打闹等引发矛盾,仅发生轻微推搡、拉扯,偶然导致被害人轻伤,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民事赔偿、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矛盾,而非机械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既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践行,也是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更是司法裁判彰显公平正义、传递司法温度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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