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不是“想拆就拆”!这关键一步没做,处罚全白费
2025-11-25

拆违=简单粗暴的“一拆了之”?大错特错!在规划执法领域,违法建筑处理堪称公认的“技术活”,绝非“看不顺眼就拆”那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各地配套办法早已划定清晰红线,但实践中,不少执法人员却偏偏漏掉了最关键的“第一步”——违法建设的定性。

正山律所带大家扒透这个核心问题:为啥定性是拆违的“前置密码”?谁有资格定性?跳过这步直接处罚会闯多大祸?

一、先搞懂:违法建设“认定”到底是啥?

很多人觉得“这房子看着就像违建”,但法律不认“感觉”,只认“定性”。从行政法角度看,这个“认定”本质是“行政确认”行为,可不是随便拍板的事。

所谓行政确认,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比如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权限和程序,核查清楚公民、法人的建设行为是否违法,再以书面形式明确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简单说,就是给“是不是违建”下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诊断书”。

关键提醒:违法认定是开启行政处罚的“总开关”。没有这个“诊断书”,后续的责令整改、限期拆除、罚款等处罚,全都是“无源之水”。

二、划重点:谁来“定性”?谁来“处罚”?别搞混!

大家平时看到的拆违场景,执行者大多是城市管理部门。但很多人不知道,城管的“执法权”和“定性权”压根不是一回事,法律早就把权责划分得明明白白。

先理清:城管的执法权从哪来?

不少地方的城管部门能管拆违,源于省级以上政府的“集中处罚权授权”。划重点:只是“处罚权”,像行政确认(定性)、行政许可这类核心职权,并没有被授权出去。

再看法律:谁才是法定“定性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用多个条款明确了“定性权”的归属,咱们一条条拆解:

1.第十一条:划定主管部门权责           

条文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这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践中就是自然资源部门。法律没授权的话,其他部门压根不能插手规划管理职权,包括违建定性。

2.第四十五条:明确核实职责          

条文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的发核实证明,不符合的要“提出处理意见”。这直接说明,判断建设工程是否违法,是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3.第六十四条:锁定定性+处理权限          

这是最核心的条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条文直接把“定性(是否违法)”和“提出处理意见(改还是拆)”的权力,明确给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这是法律赋予的专属权力,没授权给任何其他单位。

实践中也有明确案例,比如重庆市长寿区就明确划分: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建,由城管或自然资源部门分工查处,但前提是先完成定性;未进入审批程序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内由城管查处,之外由自然资源部门查处,本质还是遵循“定性在前、处罚在后”的原则。

城管部门如果没拿到自然资源部门的定性结果,就直接以“违建”名义拆违或罚款,既是程序违法,也是越权执法,处罚决定依法无效!

三、踩红线后果:跳过定性直接处罚,代价有多高?

觉得“先拆了再说”省事?法律早给这种行为划了三道“高压线”,后果远比想象中严重。

1. 程序违法,于法无据

  •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处罚法定原则”:没定性就没违法事实依据,处罚根本不成立;

  •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证据要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处罚,本身就是违法;

  •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程序责任”:程序违法的,执法人员可能被行政处分。

2. 处罚无效,面临撤销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法院会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没经过定性的处罚,恰恰缺少“违法事实”这个核心证据,当事人一申请复议或起诉,处罚大概率会被撤销。

3. 追责赔偿,风险重重

如果违法处罚造成了损失(比如拆错合法建筑、没收财物),当事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行政赔偿。赔偿后,作出处罚的机关还会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追偿,内部处分、追责一个都少不了。

其实这层关系很好理解:违法认定像医生诊断,行政处罚像护士执行。医生没确诊就开药方、护士没处方就打针,不仅治不好病,还得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拆违也是一个道理。

正山提醒:执法必守“程序线”

拆违的核心是“依法”,而依法的第一步就是“精准定性”。对行政执法人员来说,先找自然资源部门完成违建定性,再依法实施处罚,既是遵守法律规定,也是规避职业风险的关键。毕竟,法律的红线,从来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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