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遇迟延?最高法判例明确3大关键:评估时点、损失分担、利息计算
2025-12-09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金额的确定往往是双方争议的核心。当遭遇违法征收、补偿迟迟不到位,且期间房价大幅上涨时,该按哪个时间点评估补偿价值?迟延造成的损失该谁担责?补偿款的利息又该怎么算?最高法一则再审判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正山律师带着大家一起来解读这起再审判例。

近日,某企业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引发的行政补偿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后,最终由最高法提审并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中,当地政府因违法强拆、逾期履行补偿义务被诉,而企业也因不配合评估等行为陷入长期纠纷,最终法院厘清责任边界,敲定补偿方案。

关键一:评估基准日不是“一刀切”,迟延补偿可调整时点

按照常规规定,拆迁补偿的评估基准日通常为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或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获得不低于同期类似房产市场价格的补偿。但如果行政机关存在违法操作且补偿严重迟延,这个时点就可能需要调整。

本案中,当地政府在2015年就作出了土地收回决定,随后未履行“先补偿后搬迁”义务,直接对企业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了强制拆除。在企业起诉后,法院虽于2016年就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判令政府3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但政府迟迟未履行。直到2018年底,政府才出具补偿决定,此时距离最初的收回决定已过去3年多。

更关键的是,这3年间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政府以2015年为评估基准日,核算的补偿款约3736万元;而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以2018年补偿决定作出日为基准日,评估价值高达6881万余元,两者相差超3100万元。

最高法最终认定,以原公告日为基准日已无法保障企业公平补偿权益,一审法院采用补偿决定作出日作为评估时点,符合“公平补偿”的核心原则,应予支持。

关键二:迟延补偿损失分责,主次过错清晰划分

补偿迟迟不到位造成的增值损失,该全由政府承担吗?法院的答案是“按过错分担”。根据裁判规则,行政机关存在违法强拆、逾期履行生效判决等过错的,承担主要责任;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提不合理诉求的,承担次要责任;合理程序耗时造成的损失,双方共担。

本案中,政府的过错十分明显:不仅违法强拆,还在法院判决其限期作出补偿决定后,拖延近两年才履行义务,是导致补偿迟延的主要原因。但企业也存在不当行为:2017年政府多次函邀其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企业均不配合;此前多次评估后,企业既不认可结果也不申请复核,反而反复提出置换土地、增加容积率等超出合理范围的诉求,客观上也延误了补偿进程。

综合双方过错及评估、协商等合理程序耗时因素,最高法最终酌定双方按3:7比例分担土地增值损失。以6881万余元的评估价为基础,扣除企业应承担的30%增值部分(约943万元),最终确定企业应得补偿款为5938万余元。

关键三:补偿款利息是“必赔项”,起算点和利率有标准

很多被征收人容易忽视的一点是,补偿款的利息属于直接损失,行政机关必须支付。但利息从哪天算、按什么标准算,往往是争议焦点。

本案中,最高法明确了两个关键标准:一是起算点,以补偿决定作出的次日为准。因为补偿决定作出前的损失,已通过调整评估基准日涵盖在内;二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期间从起算点直至补偿款实际清偿之日。结合本案情况,利息从2018年12月6日(最后一份补偿决定作出次日)起算。

正山解读:3点提示规避补偿风险

正山律师结合该案裁判要点,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点实用建议:

  • 遭遇违法征收别“硬扛”,及时起诉确认违法并要求作出补偿决定,避免因拖延导致权益受损;

  • 配合评估要积极,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依法申请复核或鉴定,而非直接拒绝配合,否则可能承担次要责任;

  • 补偿款逾期未付时,要主动主张利息损失,明确起算点和计算标准,避免遗漏合法权益。

该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公平补偿”的立法精神,既严厉规制了行政机关的违法征收和迟延履行行为,也兼顾了行政程序的合理性,为类似拆迁补偿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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