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 以“面积”之失,见依法行政之重:从一起国有土地收回案的改判说起
2026-03-09

在行政法律实践中,一个看似微小的“数字”误差,可能撼动整个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根基。李辉律师所代理的一起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纠纷案件,为此提供了生动而深刻的注脚。

本案中,某公司因不服行政机关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及后续行政复议结果,历经两审,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及被诉行政行为。本文旨在以该案为引,探讨依法行政中程序正当与事实准确的极端重要性。

一、案件背景:疑点重重的“协议拆迁”

本案核心事实围绕某市自然资源局(下称“区资源局”)经区政府批准,作出收回某工贸公司(下称“A公司”)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展开。该决定同时明确了地上建构筑物的面积及相应补偿方案。A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后维持了该收回决定。A公司继而提起行政诉讼,将市、区两级政府及区资源局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关决定,并对所依据的若干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收回土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区资源局报经批准后作出收回决定,程序合法;所给予的补偿亦属适当。因此,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的关键转折发生在二审。云南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组织现场调查,并责令行政机关对案涉地上附着物重新进行测绘。测绘结果显示,被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中认定的地上附着物建筑面积,与客观测绘结论不符。 正是这一“面积”认定上的事实错误,成为案件走向逆转的核心。

二、二审裁判要旨:事实认定错误构成根本性瑕疵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虽然区资源局为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依据成立,但其作出的收回决定中,对地上附着物建筑面积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据此,二审法院判决: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 撤销区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与此同时,对于A公司提出的对多份文件的附带审查请求,二审法院认定,其中一份关键依据在审理期间已超过有效期而失效;其余两份文件属于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事项的批复,不属规范性文件范畴,故均未予审查。

三、正山律师深度剖析

本案的改判,绝非对“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这一法定事由的否定,而是对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坚实、准确的事实基础之上这一法治原则的坚决捍卫。

1.“面积”为何如此关键?

在不动产征收、收回补偿领域,地上附着物的面积是计算补偿款最核心、最基础的依据之一。它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被收回人的财产权益补偿是否公平、充分。本案中,决定书所载面积与实际测绘面积不符,意味着据以计算补偿的基数可能失真,进而导致整个补偿方案丧失准确性与公平性基础。行政机关在未查明、或未准确查明这一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即作出决定,构成根本性的程序与实体瑕疵。

2.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何以失灵?

本案中,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然而,二审判决同样撤销了该复议决定。这揭示出,行政复议如果仅进行形式审查或法律适用审查,而未能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关键事实进行深入、审慎的核查,其内部监督功能便会大打折扣。当原行政行为因主要证据不足被撤销时,维持该行为的复议决定自然失去了存续基础。

3.“公共利益”不能替代“事实清楚”

一审与二审法院均认可案涉土地收回系“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这说明了行政目的的正当性。然而,目的的正当性绝不能自动证成手段与过程的合法性。“公共利益”是启动行政权力的“资格证”,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则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操作规范”。 后者若有缺失,前者便如空中楼阁,无法支撑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大厦。本案正是“目的正确”但“基础不牢”而导致行政行为被否定的典型。

4.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时效性与性质

二审法院对附带审查请求的处理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一份作为主要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超过三年有效期而失效,意味着其不能继续作为作出新行政行为的依据。这提醒行政机关,必须注意所依据规范的时效性。同时,严格区分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规范性文件”与针对特定事项的“行政批复”,也体现了法院在附带审查中审慎界定审查范围的态度。

结语

一起因“面积误差”而导致的败诉案件,其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它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依法行政的精度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政府建设不仅要求目的正当、职权法定,更要求将精准、严谨、规范贯穿于每一个执法环节。事实,是行政决定的根基;程序,是权力运行的轨道。唯有根基牢固、轨道笔直,公共利益的列车才能行稳致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方能得到切实保障。这,正是本案终审判决留给所有法律从业者与公众最深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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