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权益保障迎来曙光,但现实挑战仍不容忽视​
2025-10-21

被誉为“女性村民权益护身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为长期困扰农村的“外嫁女”及其子女集体成员资格和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权益保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正山律师结合新法施行数月来的观察与分析提醒您:新法的落地仍面临现实困境,权利的实现绝非一蹴而就,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至关重要。

【新法亮点:从原则宣示到权利依据的里程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填补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域专门立法的空白。其核心亮点在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进行了相对清晰的界定,明确规定因结婚、务工、求学等原因离开本集体,但只要未在另一集体取得成员身份,且仍以原集体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其成员资格应当予以保留。这为“外嫁女”、“嫁城女”等群体主张其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征地补偿权等提供了强有力的上位法支持,改变了以往主要依赖《妇女权益保障法》原则性规定的局面。

【现实困境:利益格局与观念壁垒仍是“拦路虎”】

尽管新法带来了希望,但正山律师必须指出,法律条文与现实操作之间仍存在显著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利益冲突的“硬核”难题未解:新法规定成员资格最终需由成员大会民主决议确认。然而,集体资源与收益(如土地补偿款、安置房)总量相对固定,“僧多粥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让既得利益者(尤其是男性户主占多数的成员大会)主动投票支持“外嫁女”参与分配,无异于让其“割肉”。千百年来“男娶进、女嫁出”的落后观念,在此刻与现实的利益算计紧密结合,成为阻碍新法落地的最大障碍。村集体很可能以“已在外定居”、“享有城镇保障”等为由,对“以集体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一标准作出不利于女性的解释。


2.“自治空间”下的变相排斥风险:新法的标准具有一定描述性,给予了村集体一定的解释和“自治”空间。实践中,不排除部分村集体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或变相迫使“外嫁女”签署放弃未来权益的“约定”或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尽管此类约定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会使得维权过程更加复杂,并让女性面临不必要的道德指责。


【路径选择:维权策略是关键,切忌“盲目起诉”】

面对上述困境,如何有效运用新法维权成为核心问题。正山律师基于对法律实践的深刻理解,给出以下关键提示:核心建议:谨慎对待“确认成员资格之诉”,优先运用行政救济渠道。新法虽然拓宽了救济途径,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诉讼,在目前缺乏明确、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情况下,存在较高败诉风险。一旦败诉,不仅挫伤维权信心,也可能为后续争取补偿安置设置障碍。


更优策略:以“征地补偿安置纠纷”为切入点,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抓手明确:将维权焦点集中于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查上。方案是否公平、合法,直接关系到每位被征地人的利益,包括“外嫁女”。

  • 转移举证:通过起诉负有监管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其履行对村集体决议和补偿安置方案的监督职责,可以将部分举证责任转移至行政机关,减轻女性村民的举证负担。

  • 引入外力:将行政主体拉入程序,能够借助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力量,对村集体形成制衡,更有利于推动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 信息获取: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有助于获取更多关于征地补偿、村集体决策过程的关键信息。


“徒法不足以自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是捍卫农村女性权益的重要一步,但权利的真正落地,既需要女性村民自身“会用、敢用、善用”法律武器,更离不开专业法律力量的精准护航。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女性村民及其子女:权利不会自动从天而降。在面对成员资格争议和征地补偿问题时,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切勿轻易签署任何不明文件。应及时咨询并委托在征地拆迁领域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整体研判,制定最有利的维权策略,将新法的“纸面权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口袋权益”。


我们将持续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过程中的最新动态和典型案例,为广大客户提供最前沿、最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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